普通人的工资很难 “藏”。每个月收入多少、交多少税,通常在到账前就已被记录和代扣。
但对于另一类收入,情况曾经复杂得多。一笔股权或金融资产被放进离岸信托后,法律上的所有人变成受托人,收益留在境外公司,受益人暂时不拿钱。资产已经升值,收入已经产生,个人却可能多年没有明确的纳税节点。
这道口子正在被堵上。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第一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的个税处理。它不是开征遗产税,也不是禁止中国居民设立离岸信托。真正的变化是,税务机关不再只看钱有没有汇进个人账户,而是开始追问:资产是谁装进去的,收益由谁控制,最终利益属于谁。
离岸信托仍然存在,但依靠复杂架构实现税务递延和信息隔离的旧逻辑,正在失效。
01 钱没有到账,税先来了
新规最直接的一刀,砍向了 “只要不分配就不用交税” 的预期。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被视为发生了一次财产转让。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原值和合理费用,形成的增值部分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关键的是存续环节。
离岸信托以及它控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境外实体所产生的收益,无论有没有实际分给个人,都要由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按年申报。股息、利息和财产转让收益,原则上适用 20% 的税率;已经纳过税的收益,未来真正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这意味着,一笔钱即使仍然留在开曼公司、新加坡账户或者信托名下,只要收益已经产生,也可能形成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信托终止、个人由居民转为非居民,甚至居民个人死亡后信托由非居民承继,也会按照资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增值部分进行税务清算。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信托向个人提供长期未归还的借款、为个人债务担保、代付消费,或者允许个人低价使用信托资产,视同取得分配收益” 的规则,仅适用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 这类信托本仅在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时产生纳税义务,因此需要通过视同规则堵住变相分配的漏洞。而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收益已按年穿透征税,不再适用该视同规则。
从装入资产、持有增值,到退出和清算,一套覆盖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征税框架由此形成。
真正受影响的不是信托的法律形式,而是它过去最有吸引力的一项功能:税务递延。
02 复杂架构,不再等于税务真空
离岸信托长期被高净值家庭用于财富传承、资产隔离和跨境配置,这些功能本身并不违法。
问题在于,离岸信托把一项资产拆成了几种不同权利:受托人名义上持有资产,受益人享有收益,委托人、保护人或家族办公室又可能保留实际影响力。底层还可以叠加控股公司、合伙企业和基金会。
当资产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分布在不同主体、不同国家时,“这笔收入到底属于谁” 就变成了一个昂贵的专业问题。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早已确立居民个人就境内外所得纳税的原则。过去真正缺少的,不是征税依据,而是针对离岸信托的明确归属规则和申报路径。
新规选择了一种更直接的解决办法:不再过度纠缠合同表面,而是根据实际出资、实际控制和经济利益判断纳税人。
对于信托底层的境外实体,新规设定了明确的穿透前提:只有以股息、利息、财产转让等消极所得为主,或不具备实质性运营条件的境外组织,才会被纳入穿透范围。在此基础上,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实体 25% 以上权益,或者在资金、经营、分配等方面形成实质控制,才会被穿透到个人层面征税。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然来源于中国境内,也不当然意味着已经摆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这才是这项新规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普通人的劳动收入高度标准化,企业可以直接代扣;复杂财富则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多层公司和不同司法辖区增加识别难度。过去,财富越复杂,税务递延的空间往往越大。
现在,复杂架构仍然可以买到法律服务,却越来越难买到税务隐身。
03 离岸财富管理,开始进入 “重合规” 时代
离岸信托不会因此消失。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股权传承、婚姻风险隔离、未成年受益人保护和家族治理,仍然是现实需求。新规打掉的不是这些需求,而是离岸信托身上的税务套利溢价。
变化首先会落在成本上。
今后,居民个人需要按年申报信托收益,首次申报时需附报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年度申报时需附报对应年度的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分配情况资料。受托人也需要准确核算不同类型的收益,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
其次是现金流压力。离岸公司可能账面盈利,却没有向个人分红;信托资产可能升值,却缺少可以直接缴税的现金。过去 “不分配” 可以延后纳税,现在却可能出现 “有利润、没现金、先交税” 的错配。
历史问题也被摆上桌面。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形成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信托存续期间尚未纳税的收益,应在新规实施后 90 日内集中处理,按期申报的不加收滞纳金。
这会迫使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和信托机构重新调整服务模式。过去的核心卖点是架构设计、隐私和递延;今后的核心能力,将变成资产估值、跨境税收抵免、年度核算和长期家族治理。
对普通人而言,离岸信托似乎是一个很遥远的话题。但这项新规处理的,其实是一个并不遥远的问题:当工资、奖金和普通投资收益早已进入透明的征税体系,复杂的跨境财富是否还能凭借结构优势,长期游离在同一套规则之外?
离岸信托可以继续离岸,但税务责任不能一起离岸。
这不是简单地 “向富人开刀”,而是中国税收制度开始追上财富全球化的速度。财富仍然可以跨境配置,资产仍然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但过去那件依靠所有权分离和不分配收益织成的 “税务隐身衣”,已经很难再穿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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