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引发广泛关注的“1.5万元机票仅退432元”事件,以相当于“全额退票”的方式解决。但这并非因为退票规则调整或破例优待,而是售票平台根据自身服务条款对当事人林先生进行了补偿。

对此,林先生表示并未释怀,他希望自己“一个人的胜利能带给千千万万消费者更多胜利”。然而,如果引发此次纠纷的源头——航空公司的退票政策依然不变,林先生的愿望恐怕尚难实现。要想避免此类纠纷再现,各航司有必要给自身退票规则打上一个重要“补丁”。

从此次案例来看,矛盾的焦点是林先生认为退票费过高——高达原票价的97%以上。撇开购票过程中的“提醒义务”争议不谈,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这一退票费是否合理。退票费的计算办法是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确定的,问题自然归结到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法、合理上。

关于退票费,根据民航局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航空公司要合理确定客票退改签收费标准,退票费不得高于客票的实际销售价格;要制定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不能简单规定特价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

制定怎样的机票退改签收费“阶梯费率”,是各航空公司的权利。但即便作为格式合同,也要体现公平原则。而要保障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就必须让规则尽可能透明,让消费者得以知情、理解、监督。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由于在购票环节缺乏充分提示,消费者对机票退改规则的知情程度不够,尤其是适用高退票费率的机票。

退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票费即违约赔偿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怎样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退票费是否合理,外界却很难判断。原因就在于,退票行为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不明确。有时可能几乎没有损失(票重新卖出去了),有时也可能损失很大。但究竟是多大,只有航空公司清楚,消费者无从知道,举证“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无从谈起。

这样一来,如果退票费在双方可承受范围内,自然相安无事。反之就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具体到林先生案例,退票费接近全额票款,他不“急”反而奇怪了。

追根溯源,此类问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也只能通过提高信息对称性来解决。航空公司在严格执行民航局关于“阶梯费率”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提高退改签规则的透明度,保障乘客的知情权。

交通部《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明确,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其中就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针对容易引发矛盾的高退票费率机票,理应更加强调上述要求。笔者认为,一个可以探讨的方案是:参考法律关于违约金标准的规定,对退票费达到票价30%以上的机票,额外强化航空公司的提醒告知义务。

比如通过加粗文字、高亮颜色、特殊标识以及网络弹窗等方式提醒购票者注意,必要时触发人工二次提醒。代理售票机构和平台也应照此执行。

机票退改规则关乎乘客和航司的切身利益,为规则打上必要的“补丁”,是对双方的共同保护。只有规则透明了,权责平衡了,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冲突,让航空出行更和谐有序,民航业发展更健康、可持续。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