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请假被领导驳回
当场叫120送医
员工能索赔吗?
老板能因此直接辞退吗?
员工在岗期间突发重感冒,头晕、浑身发热,线上向直属领导提交病假申请,明确身体无法坚持工作,想要去医院就诊休养。领导以项目人手不足、工作任务紧急为由,直接驳回请假,要求员工硬撑在岗。
没过多久,员工身体支撑不住,当场在工位不适晕倒,同事紧急拨打120送往医院检查治疗。
事后企业HR给出两种处置方案:一是认定员工“未获批擅自离岗就医,属于旷工”,准备单方面辞退;二是仅报销少量医药费,拒绝其他补偿。
绝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认为:请假审批权在公司,员工没批假私自就医就是违纪,辞退完全合理;
但可检索生效法院判例明确双重结论:企业无权以此辞退员工,员工符合条件可向公司主张多项赔偿。
01 核心法律依据
01 劳动者法定休息就医权(《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定权利。职工患病需要停工治疗休养是法定权利,企业不得以工作繁忙为由无正当理由拒绝合规病假申请。
02 医疗期解雇保护规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根据总工龄、本单位工龄划定3-24个月保护期,医疗期内辞退一律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双倍赔偿金。
03 企业过错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明知员工身体不适、提交病假申请,仍恶意拒批,强迫员工带病在岗,最终导致员工病情加重、需要急救送医。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过错行为与员工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04 旷工认定法定边界
旷工定义为无正当理由无故拒不提供劳动。员工因突发身体不适紧急呼叫120就医,属于生命健康优先的紧急自救行为,即便请假未审批通过,也不能认定为旷工;
公司制度中“未批假离岗视为严重违纪可辞退”条款,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
02 相关案例
(2025)京02民终1681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发展
员工崔某上班前出现头晕发热症状,通过企业微信向主管提交病假申请,说明身体不适无法到岗就医。主管以部门工作缺人为由直接驳回请假,要求崔某带病到岗。崔某勉强到岗半小时后突发眩晕,同事拨打120送急诊,医院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伴高热,建议休养3天。
公司以崔某未经审批擅自离岗、构成旷工为由,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崔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法院判决
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判令公司向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足额支付3天休养期间病假工资,撤销旷工处罚记录。
裁决要点
崔某已提前履行病假告知义务,突发疾病紧急就医具备客观合理事由,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
用人单位仅以工作繁忙拒绝员工病假申请,过度行使用工管理权,缺乏合理性;
劳动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03 核心问题拆解
老板能以“未批假就医、旷工”为由辞退员工吗?
1. 绝对不能辞退的核心理由
1)紧急就医不属于旷工
员工当场不适晕倒、呼叫120急救,属于突发疾病紧急救治,具备客观、合理的就医事由,并非无故离岗,不满足旷工认定条件。
2)员工处于法定医疗期,法律强制禁止辞退
员工因感冒住院治疗,自就医休养之日起进入医疗期,无论工龄长短,最低享有3个月医疗保护期,此阶段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企业拒批病假本身存在过错,无权追责员工
员工已主动履行请假告知义务,企业仅以工作忙拒绝病假,过度行使用工管理权,超出合理边界,自身存在违法过错,不能反过来将责任归于员工。
2. 唯一理论上可合法辞退的极端情形
必须同时集齐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1)员工仅轻微感冒,无头晕、高热、虚脱等急症表现,身体完全可以坚持工作;
2)员工未提交任何医院诊断、病假证明,仅口头随意请假;
3)企业多次书面催告员工返岗,告知不返岗后果,员工持续失联、无故多日不上班;
4)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全员签字公示,明确此类无故缺勤属于严重违纪。
单纯“请假被拒后叫120送医”,完全达不到上述标准,企业辞退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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