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堂食的外卖餐饮店,产生油烟该如何治理?近日,曹家渡街道的一起油烟处置案例给出了答案:油烟扰民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治理。面对商户场地受限的实际困难,执法人员没有简单一罚了之,而是帮助商户规划合规路径,最终从源头消除油烟污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纯外卖店产生油烟,未安装净化设施
6月3日,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在街道领导带队开展的联合检查中,发现万航渡路838号柒彩里商场内存在油烟问题。现场排查发现,商场内有三家餐饮商户正在作业并产生油烟,但均未安装油烟净化及异味处理设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三家店铺分别经营炸炒龙虾、“炒米粉+烤包子”和“千层面+炸鸡柳”,店内均未设置堂食桌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三家店的菜单中均列有油炸、煎炒等易产生油烟的烹饪品类。执法人员找到现场负责人陈某,其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这三家店铺的日常经营。陈某表示三家店铺仅从事外卖经营,并承认餐饮单位产生油烟的事实,无法出具油烟检测相关报告。
柔性执法:
指明合规路径,引导商户自觉整改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法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由陈某签字确认,并留存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等材料。陈某现场提出,经营场地客观条件受限,不具备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空间。
执法人员坚持柔性执法、精准指导,提出两条合规整改路径:一是如维持原有经营品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规范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二是若场地确实无法加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须全面调整经营业态,下架所有煎炸、爆炒类菜品,仅保留蒸煮等不产生油烟的加工方式。执法人员同时留下联系方式,告知商户整改过程中可随时咨询沟通。陈某承诺积极落实整改,并主动上报整改方案。
整改成效:
下架煎炸、爆炒菜品,依法免予处罚
6月12日,执法人员赴该点位开展跟踪复查。经核查,三家店铺场地确实不具备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条件,商户已下架菜单内煎炸、爆炒等产生油烟、异味的菜品,现场未发现油烟类作业行为,从源头消除了油烟污染隐患。陈某在现场,表示会持续落实整改要求。
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执法部门依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和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后续,执法部门将持续跟踪监管,督促商户长期合规经营。
餐饮油烟治理事关居民生活品质,也考验着执法智慧与温度。曹家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深化餐饮油烟依法治理模式,打造“巡查发现+普法告知+指导整改+跟踪复查”的工作闭环,通过经常性巡查走访、常态化普法宣传、精细化工作指导,引导餐饮商户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与各方环保力量协同配合,守护辖区宜商宜居环境。
普法小贴士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02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建议核准。
记者:黄竞竞
编辑:史笑雨、黄书涵(实习)
资料:曹家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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