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段揪心的视频,连云港小区火灾,母亲抱着 3 岁孩子悬在四楼窗外,随后母女双双坠落,女童离世。
无数网友争论:消防员该不该喷水?为什么没有气垫、云梯?
先回看火灾当时的情况,(依据新晚报及上游新闻的公开报道):
7 月 27 日早上 6:25,消防接到连云港东方领秀小区火情报警;
6:30 消防员抵达现场,发现 4 楼窗台困住一对母女(42 岁母亲、3 岁女儿)。屋内浓烟高温,母女无法在室内躲避,只能扒在窗外狭窄腰线;孩子父亲成功逃生。
消防员到场后,分两路行动:外部出水降温排烟,同时喊话母女不要松手;内部人员立刻上楼破门救援。楼下组织居民拉起床单、被褥准备缓冲。
家属现场提出诉求,希望消防员不要喷水,但救援人员依旧持续对起火窗口射水。
消防解释:水流用来降温、驱散毒烟,避免母女被高温烟气灼伤窒息,并且刻意控制水流,尽量不直接冲击人员;
6:35,消防员正在破门攻坚时,母女先后坠落。坠落途中撞击三楼挑檐,偏移轨迹,楼下被褥没能接住。
最终结果:3 岁女童抢救无效死亡,母亲仍在 ICU 治疗。
网友两大疑问:
①喷水打湿墙体,会不会导致窗台打滑,诱发坠楼?
②楼层不算高,为什么不铺设救生气垫、不开云梯?
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回应称,现场烟雾大、温度高,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生命。
出水是为了排烟降温、掩护被困人员并减轻高温烟气伤害,为室内破门救人赢得时间。救援人员全程控制水枪射流,尽量避免直接冲击被困人员13。
关于“未铺设救生气垫和云梯”:现场被困人员下方为绿化带,且中间有一排变电箱,不具备铺设救生气垫(需近30平方米空间),也不具备使用举高车、云梯车作业的条件。
消防员与群众拉起床单被褥准备接人,但遗憾的是,被困人员坠落时撞到了三楼架空层挑檐,改变了坠落轨迹,导致未能被接住。
以下是法律分析:
普通人看视频,人就在窗外,优先想办法把人接住,不该喷水。
消防专业逻辑,火场最大杀手不是坠落,是高温、有毒浓烟。一旦浓烟包围窗边人员,短时间内人会呛晕、失去抓握能力,直接坠落。喷水本质是创造生存时间。
但这里存在无法回避的客观副作用:水流会打湿外立面、栏杆,增大手滑风险。
矛盾就此产生:一种救援手段,同时存在 “救人收益” 和 “新增风险”。
放到法律层面,不能单凭结果倒推 “消防员做错了”。
法律判断标准是:救援方案是否符合规范、现场有无其他更安全可行方案、救援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依据《消防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民法典》,要认定消防救援部门、消防员承担民事 / 行政责任,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无法追责:
①救援操作存在明确违规,违反灭火救援行业标准、处置规程;
②救援人员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火场瞬息万变之下,普通的选择失误、临场的判断偏差,不算在内;
③该违规行为,和人员坠亡结果之间,存在清晰、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④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不可抗力限制(场地、浓烟、建筑条件等)。
放到本次连云港火灾事件通俗讲:
不能只看见 “消防员喷水、母女随后坠落” 就直接推定有责;
必须查实:水枪射流方式、角度、压力持续喷射属于违规操作;
同时能证明,当时存在更安全可行的替代方案,却被放弃;
且水流冲刷、墙面湿滑是坠楼决定性诱因,并且现场不存在无法突破的客观困境。
仅仅 “有概率增加风险”,达不到追责标准。
消防员面对瞬息万变的火场,只能在多种危险之间做取舍;普通人隔着屏幕,很难体会现场高温、浓烟、空间限制带来的绝境。
最终的权威定论,是由政府牵头,联合消防、公安、应急、住建等多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组,通过全面复盘取证后,在官方事故调查报告中统一给出。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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