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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关于规范电动三、四轮车

经营及通行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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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经营、场内使用及道路通行秩序,从源头整治车辆乱象,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明确车辆分类及使用规则

我市范围内电动三、四轮车实行分类监管、分区使用、合规上路、严禁混用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可合法上路的合规电动三、四轮机动车

此类车辆为国家认可的正规机动车。核心判定标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购车应当索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路行驶前,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悬挂正规机动车号牌、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应当持有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C1、C2、D 证)。

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禁限行规定。

(二)禁止上路的非标低速电动代步车俗称老年代步车

此类车辆属于非标车辆。核心判定标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未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无法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多为5 座及以下封闭式结构低速四轮车。

严禁此类车辆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所有公共通行区域行驶、停放。

此类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不具备场内专用运营资质,严禁商家冒用特种设备名义面向普通消费者售卖作为日常代步工具。

(三)仅限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此类车辆属于特种设备。核心判定标准: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严格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为6座及以上非封闭结构。

此类车辆仅允许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多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禁止驶入公路、城市道路。

严禁商家将场内观光车冒充家用代步车销售给个人用于道路日常出行。

二、压实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

全市所有电动三、四轮车销售门店、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守法经营,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如实告知义务,杜绝误导、欺骗消费者:

1.如实告知,不虚假宣传。向消费者主动、清晰告知车辆真实属性、使用范围、上牌要求、驾驶资质等关键信息。严禁使用“不用上牌、无需驾照、随便上路、合法代步”等虚假话术误导消费者,严禁混淆本通告明确的三类车辆属性。

2.凭证齐全,规范交付。销售合规机动车,必须完整交付销售发票、整车合格证、一致性证书;销售特种设备观光车,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合格证明及资质材料;销售非标车辆,应当书面明确告知车辆无法登记上牌、禁止在公共道路行驶的法定要求。

3.留存台账,备查溯源。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留存车辆资质文件、消费者书面告知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核查。

三、市民购车及出行合规指引

1.合规购车,理性选择。群众日常道路代步出行,应选购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取得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正规电动三、四轮机动车。不购买、不使用非标老年代步车、场内特种设备观光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

2.存量车辆,规范处置。已购置的非标代步车、使用的场内观光车,不得上公共道路行驶。车辆使用人可自行置换合规车辆,或仅在自有完全封闭的内部场地停放、使用。

3.单位用车,规范管理。景区、工厂等单位如需采购观光车辆用于内部摆渡,须严格落实封闭区域管控,设置物理围挡,严防车辆驶出专属封闭区域。

四、执法监管及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查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经营、违法通行行为:

1.市场监管部门源头管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及违法拼装车辆、违规销售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群众投诉举报可拨打12315。

2.公安交管部门路面管控。依法查处非标代步车上路、场内观光车辆违规驶入公共道路、机动车无牌上路、无证驾驶及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举报、业务咨询可拨打12123,或在徐州交警微信公众号“E路安”平台举报。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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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广电编辑 | 欧阳白雪

一审 | 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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