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批量注册成立或购买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真实业务、无正规从业人员的“空壳公司”,专门对外虚开、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诱企业购买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近日,福清市检察院就一起涉案价税合计超千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3名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

此前,陈某承接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工程,因陈某没有施工资质,于是挂靠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上仍由陈某指挥建设和采购建材,A公司指派其员工吴某到施工现场负责监工、财务等工作。

为增加进项骗抵税款,陈某联系了开票中介黄某,并让吴某与黄某对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经黄某介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吴某购买了109份由“空壳公司”团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交易走账以掩盖虚开事实,走账资金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回流至陈某、吴某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中,后吴某将1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A公司用于抵扣进项。

经税务机关认定,1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0万元,其中税额164万余元,均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A公司补缴了税款及相应罚款共计190万余元。

该案线索由税务机关于2022年移送公安机关,同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5月至10月期间,陈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机关将3人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6年3月,福清市检察院对黄某等3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发票管理规定,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案中,黄某、陈某、吴某违反国家税收、发票管理规定,对于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为了骗抵税款,通过虚构交易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黄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吴某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且所虚开的发票已用于抵扣进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察官提醒:

购买发票抵扣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轻信“低税率发票”“正规可抵扣”等虚假宣传,事实上这些“空壳公司”往往短期内大量开票,随后逃走失联。一旦案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会进行全面排查,相关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合同物流一目了然,不存在侥幸空间。

没有真实业务的发票风险极高。判断发票是否合法,关键看是否有真实交易、真实货物、真实资金、真实合同。在电子发票时代,实施发票走账、资金回流、虚假合同等行为,极易被大数据筛查、税务稽查,甚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不仅会面临高额的税务罚款,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主动自查自纠,远离犯罪风险。企业应定期自查发票取得、业务真实性、财务核算规范性,如发现存在违规取得发票情形,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主动补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