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为一起民间借贷借条债权确认纠纷。原告 DFF 与被告 CYQ 原系同事关系,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被告多次以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共交付借款本金 18000 元。2024 年 4 月 13 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该借款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前归还,借款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然而,现已超过约定借款返还日期,被告仍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借款,这使得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 CYQ 进行了抗辩。一方面,其称借条虽存在,但借款未实际交付。被告表示在 2024 年 4 月 13 日,原告以不签借条就将二人交往的关系告诉同事为由,要求其出具借条,出于恐惧心理不想将此事让更多人知道,所以被迫签署借条,且至今未收到原告以任何形式交付的借款款项。被告强调借条系实践性合同,需依赖标的物的实际转移或义务的实际履行,以实际交付借款资金为成立条件,而非仅凭意思表示一致。另一方面,被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借款未交付事实。其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账单清晰显示,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至今,微信和银行账户内没有收到来自原告的任何一笔与借条金额相符的款项。相反,被告给原告的转账款项远远大于借条金额,所以被告认为如有借贷事实也应该是原告欠被告的钱。被告还称原告仅凭借条提起诉讼,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给其造成极大困扰和精神压力,并保留追究原告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借条、微信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2024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关于催讨尚欠款项及被告出具借条的经过进行通话,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于 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陆续借款和借用信用卡,共计金额为 18000 元,并承诺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前全部归还,但被告未实际履行归还义务。赵健律师对这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了全面整理,以此反驳对方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抗辩理由。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审查后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虽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否认原告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但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交往期间借用原告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零散借款,双方通过和解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后,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发生的时间、用途、金额及还款期限,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偿还案涉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8000 元及违约金 900 元,合计 18900 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解其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向原告转账金额远远大于原告主张的尚欠借款金额这一情况,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自认,认定原、被告系特殊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的转账款项金额无法对抗其与原告通话录音中关于借款事实的确认,因此该辩解理由与案涉款项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 CYQ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 DFF 借款本金 18000 元及违约金 900 元,合计 189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4 元,已减半收取 137 元,原告 DFF 已经预交,由被告 CYQ 负担 137 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法院予以退还原告 DFF137 元。
这起案件中,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通过对证据的精心梳理和有效运用,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虽然是重要的证据,但被告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否认借款事实,此时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赵健律师整理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提醒人们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对于律师而言,要善于从各种复杂的情况中挖掘有用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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