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新闻
关于发布2026年第二批物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的通知
晋建房函〔2026〕56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
为持续加大对物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度,现将2026年第二批物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各市要坚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聚集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高发、矛盾突出的物业服务乱象,持续健全属地多部门协同联动监管体系,加大物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常态化曝光典型违规案例,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物业行业持续规范有序、健康长效发展。
一、违规催交物业费(3个)
1.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长治市黎城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黎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公司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长治市壶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采取物业费与水费捆绑收取、限制业主缴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问题。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壶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物业公司罚款600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3.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长治市壶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以限制业主乘坐电梯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壶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物业公司罚款6000元,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问题(2个)
1.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阳泉市城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履约情况。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按照要求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运城市平陆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信息公示位置不符合要求。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按照要求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平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三、侵占业主利益问题(5个)
1.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阳泉市平定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出租给临时摊位、直饮水机、充电桩经营者,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根据《阳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六)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经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晋中市寿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经过业主共同决策即出租物业服务用房,侵占了业主公共收益。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买卖、出租或者抵押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买卖、出租或者抵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3.经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晋中市寿阳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公共区域)设置点位经营饮用水售卖业务。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寿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4.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朔州市右玉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副经理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小区公共墙体)张贴广告经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和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右玉县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物业公司副经理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5.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忻州市定襄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公共部位擅自改建停车位的违规行为。根据《忻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将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绿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改建为停车场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定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四、物业备案问题(2个)
1.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晋城市泽州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合同未向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未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已将线索移交泽州县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队,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2.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运城市闻喜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实际执行的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与前期备案合同不符。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提供的物业服务低于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或者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闻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违规收费问题(5个)
1.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忻州市静乐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未在小区公示的情况下,违规收取业主公共区域车位费。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静乐县住建局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收取车位费共计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忻州市五台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电梯运行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五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599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3.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运城市盐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违规收取水、电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7049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4.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临汾市洪洞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执行政府定价,向193户业主加价收取电费4596.1元,同时违规向318户业主加价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9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电费罚款18384.4元、垃圾处理费罚款3816元,合计22200.4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长治市沁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以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96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六、消防安全问题(5个)
1.经消防部门调查核实,临汾市襄汾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规定,襄汾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物业公司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23000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经消防部门调查核实,朔州市怀仁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四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之规定,怀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4000元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3.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晋中市太谷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无记录,消防自查无记录,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规定,晋中市太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4.经消防部门调查核实,大同市阳高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期限届满复查,发现该单位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之规定,阳高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5.经消防部门调查核实,运城市盐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数量和持证等级不足。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之规定,运城市盐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七、未明码标价问题(1个)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太原市清徐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在代收取电费过程中,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八、承接查验问题(1个)
1.经属地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吕梁市临县某小区物业公司承接小区物业前,未履行承接查验程序。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地物业主管部门已将线索移交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九、业主义务履行不到位(1个)
1.某物业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研究所家属院的住户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某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了3年物业服务。王某为该家属院住户,拖欠物业费共4473.74元,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之规定,物业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已到期,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了3年物业服务。在此期间,小区业主并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继续接受某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不定期的物业服务。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用4473.74元。(该案例引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八个物业纠纷典型审结案例之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0日
(主动公开)
(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招聘】
【浦发银行太原分行信用卡部朔州地区】招聘:✔岗位:零售综合客户经理 。✔要求:本科学历,✔薪资待遇:底薪+业务佣金+阶段性短期奖励+年终奖,综合月薪3015—20000+,入职即缴纳五险一金✔电话:秦经理18834586961(微信同号)
【朔州超童喜阅书吧】新店开业大量诚聘:✔〖招聘岗位〗教育前台5名,课程顾问10名,英语教师,20名✔〖岗位薪资及福利〗1. 五险+周内双休+每周工作时间40h,+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寒暑假各12天假期。2. 综合薪资待遇:4000--1万+✔〖入职条件〗1. 英语相关专业本科;2. 有教培经验、销售经验、社群资源丰富者优先;3. 专职兼职均可;✔〖联系方式〗:18134909798
详情请点击蓝色字体➡️
朔州:今日视频
朔州:今日视频
每日一图
署名:追风少年
这是一个展示你作品的平台。欢迎大家就朔州老照片,朔州美景或其他照片和画作类踊跃投稿。投稿微信:r790169393 (不投稿的请勿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