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被滕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扣留,
且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前来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滕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
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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