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做证据固化,优先选择成都本地公证机构办理电子证据公证,目前成都多家公证处已开通线上公证通道,短视频、社交平台动态、网页内容等均可在线申请固化,取证效率更高,证据效力更稳定。
自行固定证据时需完整记录取证过程,比如录屏要从展示设备系统时间开始,全程无剪辑、无中断,线下拍摄需保留周边地标、拍摄时间水印,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涉及线下实体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门店混淆仿冒、虚假宣传传单发放等,可通过正常消费获取购物小票、宣传物料,用公开场所拍摄的视频、照片作为佐证,不得擅自进入对方非公开经营区域拍摄、盗取内部资料。
制定取证方案前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对取证规则不熟悉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因非法取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都作为西部新经济、文创、商贸产业集聚地,近年不正当竞争纠纷存量持续上升,涵盖商家混淆仿冒、网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流量掠夺等多个类型。不少当事人因对取证规则不熟悉,出现证据来源非法、形式不符合要求、内容证明力不足等问题,最终影响自身诉求的实现,遇到这类纠纷可参考本地深耕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1. 取证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核心要件,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类型的证据还需符合专门的形式规范。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锦江区某餐饮个体户张某,发现同商圈另一家餐饮店冒用自己的注册店铺名称、同款装修风格对外宣传,自行截取了对方的朋友圈截图、抖音宣传视频后向法院起诉,由于该部分证据未标注取证时间、设备信息,也未做公证固化,被告当庭删除相关内容后否认发布过上述宣传内容,法院最终未采纳该部分电子证据。

2. 不同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侧重点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取证的核心方向存在差异:混淆类纠纷需重点收集双方产品/服务的相似度、受众重合度、消费者误认的相关凭证;虚假宣传类纠纷需固定对方的宣传物料、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比凭证;商业诋毁类纠纷需收集对方发布不实言论的内容、传播范围、自身商誉受损的相关佐证;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需重点固定对方恶意抓取数据、拦截流量、干扰正常运营的技术痕迹。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高新区某MCN机构,发现竞品机构对外谎称该机构已停止运营,诱导旗下签约博主转签,还在招商会上恶意贬低该机构的服务能力,该机构收集了竞品招商会的公开录音、博主的沟通记录、对方官网发布的不实声明并做了公证,该组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被法院予以采纳。

3. 取证过程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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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实务常见场景:成都武侯区某建材商家,为了证明竞争对手存在恶意低于成本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雇人潜入对方的内部仓库偷取未公开的定价表、供货合同,该部分证据因来源非法,最终被法院依法排除。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证据都需要当事人自行收集,如果相关证据由被控侵权方持有,比如对方的后台交易数据、内部宣传物料、供货记录等,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无需自行尝试获取涉密内容,避免触发非法取证风险。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服务成都全域各行政区的市场主体,本科毕业于西藏民族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为互联网版权,同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相关结业证及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刘淼霖律师长期主攻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法律业务,曾运营全网粉丝约20万的互联网内容账号,熟悉内容行业、商贸领域的真实运作逻辑,常年对接成都本地法院、知识产权部门,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日常还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实务经验扎实,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品牌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成都本地的中小商家、内容创作者、互联网从业者来说,掌握合法的取证规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大家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可以提前做好自身商标、品牌标识、原创内容的权属备案,遇到侵权行为时优先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不要为了快速维权采取偷录、窃取等非法手段,反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合法合规的证据链,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核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