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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一17岁抑郁少年住院期间坠亡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相关报道,少年是广东东莞人,今年17岁。此前因学习压力和青春期情感问题确诊抑郁症。

7月6日,少年在家烧炭轻生未遂,后被送至东莞市某医院神经内科就医。入院病情评估表显示:患者一氧化碳中毒,情绪不稳定,抑郁或焦虑,高尿酸血症。病情严重程度“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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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晚,少年趁父母在病房外走廊沟通病情的时候,从病房窗户跳下坠亡。“几分钟的时间,意外就发生了”,孩子的父亲表示。

悲剧发生后,家属质疑病房窗户最大开启限度过宽,安全防护不到位。孩子父亲表示自己此前已经给医院反映过这个问题,但医院没有处理。

7月31日,医院向媒体回应称,涉事病房窗户已安装有专用限位装置,经公安勘察核验,最大开始宽度28厘米,符合国家卫健委规定的30厘米标准。患者入院时评估有轻生倾向,医护人员已反复告知家属需24小时陪护,家属也签署了陪护知情同意书。家属离开病房在外面说话,就10分钟左右,孩子就跳了下去。

根据医院提供的《高坠事件情况说明》,7月13日,在相关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已同家属代表开展过正式协商,并于7月15日电话回访,但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

医院还表示责任过错需进一步厘清,如经司法鉴定确认存在过错将依法担责。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我们都能理解家属的“丧子之痛”,但人性上的共情不能凌驾于法理之上。

医院作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患者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件中,我们也能看到,面对已经存在轻生史、重度抑郁、情绪极度不稳定的未成年患者,医院完成了入院病情评估、安全宣教、陪护告知等基础工作,院内窗户限位设施也符合国家标准。基本履行了法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要知道,权责对等是民事纠纷判定的核心原则,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法定边界,无法替代家属的核心监护责任。《精神卫生法》就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事件中,在医护人员已反复强调24小时陪护要求的情况下,家属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却擅自离开病房,出现监护空档,虽然时间很短,但仍是是本次悲剧发生的关键诱因。

但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仍然是来自家属的情绪化追责。纵观国内类似案例,基本是只要患者是在医院内发生意外,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家属往往都默认是医院有责任、应该赔偿。

这种脱离法理与事实的追责,是导致如今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和日常管理中“畏手畏脚”的重要原因!

这样的案例多了,甚至就连普通民众都越来越能共情那句有关名梗:医院里每一条看似繁琐、不合情理的规定,背后都有血泪教训。

但愿往后患者就医时,面对一堆需要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少几句吐槽,多一点理解。

来源 |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编辑 | 目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