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绝不是法治

——论中国法制史教育的陷阱、功利主义与观念的终极清算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公共舆论、历史叙事乃至高等法学教育中,存有一个根深蒂固且流毒甚广的观念陷阱——将中国古代的“法家”学说及其政治实践等同于、或贴附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这种混淆不仅严重撕裂了现代法学理论的基石,将“以法统治”(Rule by Law)的权力管治误读为“依法治国”(Rule of Law)的文明秩序,更为重刑主义、国家主义与行政全能主义的蔓延提供了虚假的历史合法性。

本文以严格的文献学考据与法哲学解构为基础,深入剖析《商君书》《韩非子》及秦简等核心原典,还原法家作为“尊君卑臣”、“强国弱民”与“权力管治”的剥削本质;严厉审视传统中国法制史教材与教育体系在这一历史认知偏差中所扮演的助推角色;并明确提出:中国若要真正迈向现代法治文明,就必须在法学教育与思想文化领域对法家遗产进行彻底的学理清算与拨乱反正。

目录

1.引言:从历史性观念混淆到法学教育的失范

2.第一章:文献原典考据——法家思想的极度权力政治哲学本质

o1.1 法哲学维度的三分法:Rule of Law、Rule by Law 与 Rule of Men

o1.2 《商君书》文本解构:国家奴隶制与“强国弱民”的技术路径

o1.3 《韩非子》集大成学说:“法、术、势”三位一体与奴隶平等的伪命题

o1.4 秦律与《睡虎地秦简》考古还原:繁苛严刑与行政全能主义真相

3.第二章:政治功利主义对法家的异化与重塑

o2.1 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原文精确考证与政治隐喻

o2.2 “评法批儒”运动:将专制工具包装为“革新力量”的思想指鹿为马

4.第三章:法制史教育体系的教条主义与“人民教育家”的反思

o3.1 传统教材的三大教条主义痼疾

o3.2 深度检讨:“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制史‘教育’的结晶”

5.第四章:法治(Rule of Law)与法家(Legalism)的九维深度对比

6.第五章:彻底清算法家遗毒——中国法治文明重建的前置条件

o5.1 思想洗礼:将法家划入专制主义历史反面教材

o5.2 教材范式革命:从“帝王统御史”转向“权利与正义演进史”

o5.3 传统文化资源重组与现代法治接轨

7.结语:斩断秦政幽灵,走向真正法治文明

引言:从历史性观念混淆到法学教育的失范

在当代中国的公共讨论、政法干警培训乃至高等院校的法学课堂中,人们经常能听到一种看似理直气壮的论调:“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朝就建立了高度完备的法治体系”,“商鞅变法是法治的伟大胜利”,“法家的‘法不阿贵’就是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将法家推崇为中国法治文明源头的现象,构成了当代中国思想界最为沉痛的讽刺。

这种现象绝非偶然,它是数十年来中国法制史教学、政治意识形态建构以及功利主义历史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制史“教育”的结晶,某些缺乏批判性反思的“人民教育家”们功不可没。 长期以来,传统教材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套用机械的阶级斗争模型与社会形态演进论,将法家冠以“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进步革新派”之名,将其严刑峻法解释为“打破奴隶主贵族特权的革新举措”,而将儒家的礼治与民本思想一概斥为“封建保守与倒退”。

这种教育灌输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它导致几代法律学人在潜意识中接受了“法即是国家强制力”“法即是刑罚与管治”“个体必须为国家吞噬”的工具主义法律观。

现代法治(Rule of Law)最核心的灵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捍卫人道主义、程序正义与契约精神——在法家的阴影下被剥离殆尽。

为了捍卫法学的尊严,厘清法治的真谛,我们必须开展一次严谨的文献考据与彻底的思想清算。

第一章:文献原典考据——法家思想的极权政治哲学本质

要论证“法家绝不是法治”,首先必须回到原典与文献,以严肃的学术标准审视法家核心代表人物(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的真实言论,以及秦代出土文献中的法律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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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哲学维度的三分法:Rule of Law、Rule by Law 与 Rule of Men

在法哲学中,必须严格区分三个基本概念:

1.Rule of Law(法治/法律的统治):法律是最高权威,公权力受制于法律,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2.Rule by Law(以法统治/以法管民):统治者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管制人民、巩固自身权威的行政工具。统治者本身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刀子”或“锁链”。

3.Rule of Men(人治/人的统治):依靠统治者个人的道德、智慧或喜怒无常的意志来进行治理,缺乏确定性的规则。

法家学说,是极其典型的 Rule by Law(以法统治),甚至演变为了高度理性的极权主义管治技术,它与 Rule of Law(法治)处于绝对的完全对立面。

1.2 《商君书》文本解构:国家奴隶制与“强国弱民”的技术路径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前338年)是法家重刑派与实践派的代表。其思想集中体现于《商君书》。通过对《商君书》原典文本的梳理,可以清晰看到其反人类、反文明的极权控制逻辑:

(1) “强国弱民”与“胜民”逻辑

在《商君书·弱民》中,商鞅提出了惊世骇俗的论断:

“民弱则国强,民强则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

“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

商鞅将人民与国家(君主)摆在了不可调和的对立面上。在他看来,一个独立、富裕、有思想、有尊严的尊贵群体对统治者而言是巨大的威胁;只有把人民削弱到贫困、愚昧、孱弱、卑屈的境地,国家(统治者)才能强大。在《商君书·开塞》中,他更进一步提出: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

把统治本国人民等同于“打败敌人”(胜民),这是典型的极权敌我思维。

(2) “驭民五术”与剥夺个体独立性

根据《商君书·弱民》、《算地》、《农战》等篇章的逻辑,商鞅的管治技术可系统归纳为“驭民五术”:

·弱民:使民无力反抗,剥夺民间的组织资源与自卫能力。

·贫民:剥夺私有财产的保障,“家有余粮者,罚之”。让人民始终处于生存线的边缘,为了衣食不得不依附国家。

·疲民:通过无休止的繁重劳役与高强度农战,使人民终日疲惫不堪,“疲焉则思复,思复则无思”。

·辱民:通过鼓励告密、实施连坐与侮辱性刑罚(如黥面、 get/割鼻),摧毁人民的人格尊严与耻感,使其丧失道德抵抗力。

·愚民:废除《诗》、《书》,禁止学术探讨与思想流动,“收天下之书,无有能读书者”。

商鞅变法的终极目标,是将整个社会重塑为一个庞大的“农战机器”——民除了“耕”与“战”之外,不得有任何其他职业选择、审美享受或思想探索。这不是法治,这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国家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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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韩非子》集大成学说:“法、术、势”三位一体与奴隶平等的伪命题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吸收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将法家思想发展到了理论顶峰。

(1) “法、术、势”的三位一体

·势:君主的至高无上权势与威严。“重人(君主)主势,以制天下”(《韩非子·功名》)。

·术:君主藏于胸中、用来驾驭、游弄、试探臣下的阴谋诡计与心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君之所用也”(《韩非子·难三》)。

·法:公布于官府、用来严惩、管束百姓与官吏的律令。“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者也”(《韩非子·难三》)。

由此可见,“法”在韩非的体系中,仅仅是君主利用“势”来颁布、配合“术”来使用的统治工具。君主是法的绝对主宰,凌驾于法之上,绝不受法的约束。

(2) 剥析“法不阿贵”的伪命题

经常被现代教材误读并赞美的句子出自《韩非子·有度》: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不能辞,勇者不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许多“人民教育家”据此断言韩非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极具欺骗性的断章取义!

在韩非的政治格局中,“贵”(贵族、大臣)是威胁君主集权的主要对手。韩非强调“刑过不避大臣”,其真正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正义或保护弱者,而是为了打压贵族分权,将大臣与平民一并降格为君主的绝对奴仆。

在君主一人面前,大臣和平民“平等地”沦为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奴隶之间的“平等受刑”,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天壤之别!

(3)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专制

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彻底否定了学术自由与思想多元: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将法律作为唯一的合法思想内容,将官吏作为唯一的合法老师。这种将公权力深入侵入思想领域、取缔一切非官方思想的主张,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极权主义文化专制理论。

1.4 秦律与《睡虎地秦简》考古还原:繁苛严刑与行政全能主义真相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为我们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文献。尽管有些学者试图利用秦简中关于官吏考课、农田管理的细致规定来证明秦律“人性化”或“行政效能高”,但深入核查原典细节,反而印证了秦律的残酷与行政全能主义特征。

(1) 告奸与连坐的制度化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了大量的连坐与告密规则。秦律延续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规定:

·什伍连坐:一家有罪,九家连坐。如果不告奸,处以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级同赏;隐匿奸人者与降敌同罚。

·法律摧毁伦理:秦律强行割裂家庭亲情。在《睡虎地秦简》中,父子、夫妻之间被鼓励甚至强制相互告发。凡是隐瞒亲人罪行的,同罪处置。这种制度彻底破坏了社会的基本信任与人伦底线,制造了一个充满猜忌与恐惧的“警察社会”。

(2) 严刑峻法的刑罚体系

秦律中的刑罚种类繁多且极其残忍,文献及秦简记载包括:

·肉刑:黥(刺字)、 get(割鼻)、斩左趾(砍左脚)、斩右趾、宫刑。

·死刑:弃市、腰斩、车裂、戮(先辱后杀)、凿颠(凿开头顶)、磔(肢解)、具五刑(先黥、 get、斩左右趾,再笞杀,枭其首,磔其尸于市)。

·财产刑与劳役刑:赀(罚款)、申(充当公家奴隶,如城旦舂、鬼薪白粲)。

在《秦律十八种》中,对生产、行政的监控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采铁”、“采金”、“牛马饲养”,甚至“牛肥瘦度”都要接受严苛的法律考核,牛瘦了一寸就要笞打官吏或牧人。这种对社会细节的侵入,并非现代法治下的“契约监管”,而是全能型官僚国家对所有社会资源的深度榨取与控制。

第二章:政治功利主义对法家的异化与重塑

法家思想在秦朝破产后,经过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中国形成了“外儒内法”或“儒表法里”的统治格局。统治者在口头上高喊儒家的“仁政”与“礼治”,暗中则继续使用法家的“秦政”与“官僚控制”。

然而,到了20世纪,法家思想经历了一次戏剧性的“合法性洗牌”与“神圣化重塑”。这一重塑的根源,在于现代政治功利主义对法家暴力与极权工具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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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伟人《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原文精确考证与政治隐喻

在对法家思想的现代评价中,伟人1973年8月创作的《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具有决定性的导向作用。

《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1973年8月)

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

祖龙魂死业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

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

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

2.2 “评法批儒”运动:将专制工具包装为“革新力量”的思想指鹿为马

在上述政治意志的推动下,1973年至1976年间,中国爆发了全国性的“评法批儒”运动。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学术被彻底政治化,法家思想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概念偷换”:

(1) 伪造“阶级斗争”的历史谱系

“评法批儒”运动的文章将复杂的先秦历史简化为“新兴地主阶级”与“没落奴隶主贵族”的阶级斗争:

·法家:被硬塞入“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革新、主张统一、主张法治”的光环。

·儒家:被贴上“代表倒退、复辟、倒行逆施的奴隶主贵族”的标签。

这种划分在历史学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商鞅、韩非所建立的极权国家,摧毁的是包含自耕农在内的整个社会民间力量,建立的是国家对所有资源的绝对垄断,根本不是什么“地主阶级进步法制”。

(2) 将“法”异化为暴力专政的刀子

在“评法批儒”运动中,“法”的概念被公开宣扬为“无产阶级专政对敌人实行镇压的刀子”。法家重刑主义中的“残酷镇压”、“思想钳制”、“密告连坐”,被包装成“巩固革新成果”的合法手段。

现代法治中关于保护少数人权利、限制统治者权力、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等核心原则,在这一时期被统统斥为“资产阶级虚伪法学”。法家思想的毒素,借由现代政治动员的狂热,深深地嵌入了那一代政法干部与学者的人格底色中。

第三章:法制史教育体系的教条主义与“人民教育家”的反思

当政治狂热退去,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高等法学教育的中国法制史学科中,对于法家思想的清算极不徹底。

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制史“教育”的结晶,人民教育家功不可没。 许多法制史教材编写者与教育工作者,虽然脱去了“评法批儒”的极左外衣,却依然固守着一套教条主义的历史观,继续在课堂上向青年学子输送着美化法家的思想碎片。

3.1 传统教材的三大教条主义痼疾

纵观过去数十年通行的各类《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对法家与秦律的描述普遍存在以下三大学理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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痼疾一:唯物史观机械化——将商鞅变法等同于“先进生产力的法制体现”

教材在评价商鞅变法时,往往照本宣科地写道: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奖励耕战,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建立了适应封建经济发展的先进法制。

学理清算:这是对历史事实的严重扭曲。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其目的根本不是建立保障公民产权的“土地私有制”,而是将土地收归国家统筹,实施国家授田制与户籍绑定。人民不得自由迁徙,不得自由择业。这种将国民死死钉在土地上、为国家打工的体系,是国家全能主义经济统制,毫无现代产权法治的影子。

痼疾二:国家主义立场——以“大一统”掩盖个体的苦难

教材在讲述秦集权法制时,字里行间充满了对“度量衡统一”、“车同轨、书同文”、“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大一统帝国”的宏大叙事赞叹,而将秦律的残酷、繁苛、人民的血泪掩饰为“不可避免的社会成本”。

学理清算:法治(Rule of Law)的根本基石是人本主义(Humanism)——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如果一个制度以牺牲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人格尊严、家庭幸福乃至生命为代价,去换取君主一人的“大一统霸业”,这样的“法制”在法哲学上没有任何正当性。以国家主义的宏大叙事掩盖个体的苦难,是对法治精神的彻底背叛。

痼疾三:形式主义法学——用“法条之密”替代“实质正义”

许多教材在介绍秦简与秦律时,津津乐道于秦律“分类细致”、“规定详尽”、“从农业生产到官府会计皆有法可依”,甚至夸耀其“反映了古代官僚行政的高超智慧”。

学理清算: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法学陷阱(Formalist Trap)。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经历了纳粹暴政后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Radbruch Formula):当实证法律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作为‘不公正的法’必须向正义屈服;缺乏实质正义的恶法,根本不具备法律的属性(Unjust law is no law)。

秦律的繁苛,正说明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过度侵犯。纳粹德国的《纽伦堡法案》和集中营管理条例在形式上也极其严密,行政效率也极高,难道能称之为“法治”吗?

3.2 深度检讨:“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制史‘教育’的结晶”

由于上述教学体系的长期熏陶,中国法制史这门原本应当承担“法治历史启蒙、反思专制暴政”的核心课程,异化为了“帝王统御术展示课”。

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走出校门后,缺乏对公权力的天然警惕,缺乏对人权与程序正义的坚定信念。每当社会出现秩序危机或治理难题时,他们习惯性地调用法家思维——主张“严打”、主张“重刑”、主张“为了大局剥夺个体权利”、主张“用行政命令解决一切”。

这种法学教育的失败,正是某些放弃了批判立场、甘当政权附庸的“人民教育家”们留下的沉重遗产。

第四章:法治(Rule of Law)与法家(Legalism)的九维深度对比

为了彻底划清界限,消除公共舆论与学术界中的模糊认识,我们从法哲学、宪政学与社会学九个核心维度,将现代“法治”(Rule of Law)与“法家之法”(Legalism / Rule by Law)进行系统、严密地对比:

维度

现代法治(Rule of Law)

法家之法(Rule by Law)

学理判定与文献依据

1. 权力的来源与正当性

社会契约与人民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需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宪政民主)。

暴力抢夺与君权独尊:权力来源于君主的武力征服与“势”(君权至高无上)。

法家明确主张“主道者,法即是也”;现代法治强调“宪法至上”。

2. 法律的最高权威

法律高于一切(Law is King):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

君主高于法律(King is Law):君主是法的制定者与废立者,君主本身不受法约束。

《韩非子·难三》:“法者,君之所用也。”君主凌驾于法之上。

3. 人民的历史地位

独立人格与权利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管治对象与国家耗材:人民是强国的工具、战争的耗材与生产的劳力。

《商君书·弱民》:“民弱国强……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强。”

4. 刑罚与人权原则

罪刑法定与人道主义:禁止酷刑,强调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

重刑主义与连坐诛族:重刑轻赏,“求罪于微过”,实行什伍连坐与族诛。

《商君书·靳令》:“重刑连坐”;《史记》记秦律“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 程序与司法体制

司法独立与正当程序:控审分离,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法官独立裁判。

行政司法合一与结果导向:官吏即法官,有罪推定,追求威慑效果。

《韩非子·五蠹》:“以吏为师”;古代官僚兼理司法,无独立审判。

6. 思想与言论自由

保护思想多元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监督公权力、探索真理的基础。

思想专制与愚民政策:焚书坑儒,禁绝私学,实行“以法为教”。

《秦始皇本纪》:“偶语诗书者弃市”;《韩非子》:“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7. 经济与产权制度

产权保护与市场自由:保护私有财产,鼓励市场交易与个人经济自由。

国家统制与抑商禁游:国家垄断资源,剥夺积蓄,限制流动(农战体制)。

《商君书·算地》:“家有余粮者罚”;限制商业,将人口困于土地。

8. 立法与变法机制

民主立法与公权力制衡:立法需经过民主程序与利益博弈,透明公开。

君主独断与阴谋密室:变法由君主与少数密臣决定,强调管束秘术。

商鞅变法系秦孝公独断支持;韩非强调君主用“术”隐秘驾驭臣民。

9. 社会整合机制

契约信任与自组织能力:依赖社会契约、市民社会与民间自组织发展。

恐怖密告与社会原子化:通过密告破坏互信,使个体孤立无援(原子化)。

《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摧毁家庭伦理与社会民间信任。

通过上述九个维度的深度对比,可以得出无可争议的学术结论:法家在每一个维度上,都构成了现代法治最极端、最彻底的敌人。将法家称为“法治”,是对“法治”概念最严重的亵渎。

第五章:彻底清算法家遗毒——中国法治文明重建的前置条件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要法家的幽灵还在中国的学术体系、法律教育与公共观念中游荡,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就随时面临着被“以法管民”偷梁换柱的危险。因此,彻底清算法家遗产,不是一场无关痛痒的学术争辩,而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文明的绝对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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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思想洗礼:将法家划入专制主义历史反面教材

在思想界与法学界,必须达成明确的共识:

1.法家思想绝非现代法治的本土资源,而是专制主义极权管治的技术顶峰。

2.否定法家,不是否定“遵守法律”或“严明纪律”,而是否定将人降格为工具的暴政逻辑。

3.必须剥离赋予秦国变法与法家路线的“历史进步性”光环,还原其造成社会原子化、文化浩劫与民不聊生的历史真相。

5.2 教材与教学改革:重构中国法制史的编写范式

中国法制史教育体系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范式革命”(Paradigm Shift):

·从“帝王管治史”转向“权利抗争与正义演进史”

传统的法制史教材习惯于按照朝代更迭,梳理各个皇帝立了什么法、官制如何演变,这本质上是“统治者手册”。新的教材应当以正义的演进、个体的处境、私权的确立以及社会对暴政的反抗为主线。

·彻底改写关于法家与秦律的章节

在教材编写中,必须明确将法家定性为“以法统治(Rule by Law)的极权模型”。在讲授秦简与秦律时,不仅要讲其条文,更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重刑恐怖、社会控制机制及其导致的严重社会创伤。

·引入法哲学与法治学理的评估标准

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不能再单纯讲孤立的法律条文,而必须引入现代法哲学(如自然法学、宪政主义、人权宣言)的标准,引导学生批判性地审视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培养学生的限权意识与人权信念。

5.3 传统文化资源重组与现代法治接轨

清算法家,并不等于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相反,正是在清算了最残暴的法家之后,中国传统文化中真正富有价值的人文资源才能重见天日:

·发掘儒家的民本与抗权思想

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主张“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儒家强调道德高于皇权(“道统”高于“治统”),为士大夫批判暴政提供了道义依据。

·发掘明清之际早期法治萌芽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法》中明确区分了“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按未有法(指乱世暴政)之前,人各利其利,人各私其私……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后世之法,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一家之法,乃法制之害人者也!”

黄宗羲对“一家之法”(法家专制法)的深刻批判,以及对“天下之法”(保护公众权益的公法)的追求,是中国本土思想与现代法治最宝贵的对接点。

结语:斩断秦政幽灵,走向真正法治文明

“法家绝不是法治”,这一命题的成立,不仅依靠极其详实的历史原典与考古文献,更依靠现代法哲学不容动摇的价值基石。

法家思想是寄生于中国历史肌体中的极权毒瘤。它以严刑峻法为武器,以愚民辱民为手段,以削弱社会为途径,建立了一个让君主独尊、让全民沦为奴隶与耗材的恐怖秩序。秦朝短短十五年的爆亡,是人类历史上对法家极权路线最惨烈的判决。然而,在现代政治功利主义的重塑下,在缺乏反思的“人民教育家”们的灌输下,法家的幽灵借着“法制”的名义复活,继续侵蚀着现代法治的根基。

今天,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管治向现代法治文明转型的历史关口。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治,但我们需要的是以人权为本、以限权为核心、以正义为灵魂的 Rule of Law,而不是以君权为本、以管民为目的、以重刑为手段的 Rule by Law。

彻底清算法家遗毒,厘清法学教育中的历史迷雾,不是为了纠缠于古人的恩怨,而是为了给中国社会的未来清理出一片干净的思想土壤。唯有彻底斩断秦政与法家的幽灵,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尊严与权利还给每一个平等的公民,中华民族才能真正走出千年的专制泥潭,拥抱现代法治与文明的浩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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