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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水镜 编辑I韫玉

2026年7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的一张罚单将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再次推向舆论中心——因“保理融资业务授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行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这11个字在监管罚单中并不鲜见。但若将其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商业贿赂案并置审视,抽象的文字便有了可供对照的现实注脚。

327万现金,分四次送至小区

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20年起,慧链通(深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无业人员郑某等人共谋,以金源鼎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对某局相关项目的融资业务,为项目提供资金通道服务。在上述业务开展期间,马某、郑某等人与时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王某(已另案判决)约定给予“好处费”。

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4日116万元现金被送至上海市静安区大宁金茂府小区,交付给王某。此后,2020年9月1日144万元、11月8日22.1万元、2021年7月20日44.9万元——共计326.98万余元现金,分四次流入王某个人手中行贿地点为王某居住小区,以现金交付,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多

另据判决书记载的证人证言,金源鼎信作为通道方按业务总金额一定比例获利,其中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浙商银行相关人员

2024年9月10日,马某、郑某主动投案。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各处罚金5万元王某亦已被另案判决,判决已生效

一个部门总经理的“操作空间”

据判决书及公开信息,王某自2016年2月29日起担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发展一部总经理,负责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正是这个岗位,让其掌握了项目合作方的选择权和业务流程推动权

值得追问的是,一个部门负责人,何以能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四次经手巨额现金而未被内控机制识别?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银行内部为何未能发现?

公开信息显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并非首次暴露此类问题2020年10月,该行原行长顾清良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法院审理查明,顾清良利用职务便利,在为银行客户单位提供贷款、下属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620万元、价值479万元的房屋一套等,贿赂款物折合1242.34万元

从行长到部门总经理,从拉杆箱装运现金到小区直接交付,从1242万到327万——形式虽有不同,但均指向同一问题:员工行为管理和内控机制长期有效性存疑

两次罚单,同一业务领域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1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曾因15项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680万元——这一金额在当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彼时监管部门列出的违规事项中,即包括“贸易融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不到位”。

保理融资属于贸易融资的子类。一年半之后,同一家分行再次因“保理融资业务授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100万元罚款两次处罚间隔约18个月,指向同一业务领域和同一管理环节,引发舆论对整改效果的质疑

据判决书认定,王某所涉业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至2021年间。与之对应的是,1680万元的巨额罚单于2025年1月落地——彼时王某受贿行为虽已发生,是否已进入银行内部排查或监管视野,判决书未作披露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合规之问

2026年2月,浙商银行首次被纳入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系统重要性”意味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和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开资料显示,2025年度该行实现营收625.14亿元,同比下降7.59%;归母净利润129.31亿元,同比下降14.85%为该行成立以来首次营收与净利润“双降”

2026年4月,浙商银行董事长陈海强公开表示,要坚持“风险第一、合规为本”。新行长吕临华兼任首席合规官这一人事安排被外界解读为强化合规的信号

然而从公开信息看,2026年以来,浙商银行全系统已累计收到监管部门至少10张罚单从顾清良案到王某案,从1680万元罚款到100万元罚款——合规表态与实际处罚之间的落差,仍令外界持续关注

本文基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刑初367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等公开信息撰写,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文中引述内容均标注来源,不代表本平台对相关事实及法律认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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