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军嫂发生不正当关系,兹事体大,不可小觑。来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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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破坏军婚案。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男,已婚)与王某某(女)相识并确定情人关系。2024年1月,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现役军人)在老家订婚,同年5月在长沙市芙蓉区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王某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维持情人关系,经常在酒店、王某某租房、张某购买的某小区房屋内约会并发生性关系。2025年5月,张某发现二人在家中发生性关系后报警,李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最终,该李姓男子因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有相同之处,二者都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有配偶”状态是明知的,过失不构成这两类犯罪。都对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造成侵害,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法定刑都包含有期徒刑和拘役,均属于轻量级的刑事犯罪范畴。等等,这些是共同之处。

但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也有很多不同。

破坏军婚罪专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是国家针对军婚的特殊立法保护。重婚罪保护普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面向全社会普遍的婚姻秩序。

破坏军婚罪包含“同居”和“结婚”两种行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也可构罪。重婚罪仅包含“结婚”这一种行为,即法律婚或事实婚,单纯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不构成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行为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指有军籍、正在服役的人员。重婚罪行为对象没有特殊身份限制,指向所有普通的有配偶人员。

破坏军婚罪要求行为人明确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仅知道对方有配偶不构成本罪。重婚罪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无需知晓对方配偶的军人身份。

破坏军婚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更重。重婚罪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相对更轻。

破坏军婚罪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构成本罪,若其涉罪通常按重婚罪论处。重婚罪情况下重婚行为的双方只要符合要件,都可认定为重婚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入罪门槛比较低。

2019年底,李某与王某某即确定情人关系。2024年在王某某和现役军人张某结婚后李某某仍与王某某维持情人关系。前一个阶段的情人关系,李某某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后一个阶段的情人关系李某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因为其时李某某知道王某某存在军婚还与其同居,损害了现役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防安全。

再说一个检察院发布的破坏军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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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陈某破坏军婚案。

根据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既然是检察院通报的案例,那肯定有检察院的功劳,检察院必须古道热肠。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打蛇打七寸,陈某的这个心理戒备和精心准备足以说明其对偷情对象的军婚状况是了解的。陈某偷情前琢磨研究破坏军婚罪,典型的不为萝卜不拔菜。

这两个案例均是男子犯破坏军婚罪,肯定有网友会说女人美美隐身,刑法“重男轻女”之类的酸话了。好,那就再来一个案例,女人犯下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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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施某在得知刘某系现役军人的丈夫后,仍然与其同居。直到2023年9月,两人的关系被刘某的配偶发现。而施某还产下一子,经鉴定,刘某为胎儿的生物学父亲,随后,刘某的配偶报警。2024年3月,经警方通知,施某主动投案。

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现役军人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施某在得知刘某是现役军人的丈夫后仍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而在案发后,施某仍然与刘某保持同居状态。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施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例中,施某(女)同居的男人是现役军人的丈夫,构成破坏军婚罪,最终判的一年六个月。比起上两个男子破坏军婚罪的一年有期徒刑和半年有期徒刑的案例来说,这女子破坏军婚罪的一年半有期徒刑还重了呢。重的原因估计是——“施某还产下一子”,施某不仅破坏军婚,还将偷情行动转化为实际成果。

但这个现役军人的丈夫刘某,没有受到处罚,男人是否又美美隐身了?所以啊,不要把什么事都扯到男女对立上,男人有犯破坏军婚罪的,女人也有犯破坏军婚罪的。若说有女人美美隐身,也有男人美美隐身的。

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执行军事任务,很难兼顾家庭生活,军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军人能否安心服役。一旦军人婚姻被破坏,会直接冲击其服役状态,削弱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本质上是对国防利益的损害。破坏军婚,必须严惩不贷。

对破坏军婚行为的零容忍,不仅是维护军人家庭的个体权益,更能在全社会营造拥军崇军的良好氛围,消除戍边官兵的后顾之忧,为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最后,祝守护和平的最可爱的人,健康安宁,家庭幸福,爱情甜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