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被羁押一年后,涉事韩医生首次公开发声,一句“我认可诊疗疏漏,但绝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戳中了全国数百万医护心底最深的寒意。

一桩早已走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流程的医疗纠纷,最终让首诊医生背负医疗事故罪。此案绝非一人的悲剧,而是整个医疗行业悬顶的警钟。

当一个医生并非玩忽职守、也非主观恶意,仅仅因为诊疗过程中的疏漏导致了不良后果,他该不该被刑事追责?这个问题,让所有医生后背发凉。

“医生这个职业,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医学前辈们用来诫勉后来者的话竟一语成谶。

一个凌晨急诊,如何变成刑事判决

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大年初八,当年春节放假最后一天,江西抚州一名2岁半余的男童因呕吐带血丝被送至当地一家二甲医院急诊。首诊医生韩某接诊后,判断需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拍片结果提示“肠梗阻”,患儿随后被收治入院,接受输液等保守治疗。

然而,韩医生漏掉了一个关键动作——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正是这个被省略的“常规操作”,成了整个案件的致命转折。

上午8时许,韩医生完成交班、查房后打卡下班。下午1时许,患儿突然腹痛加剧。家属求助后,值班护士在整个病区找不到医生,最后在另一栋楼才找到一名医生。该医生阅片后建议立即转院。家属自行驾车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下午4时20分抵达时,患儿已无呼吸。下午5时51分,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后鉴定认定:死因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专家特别指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及时手术很少引起死亡,医方漏诊实属重大过失。

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46万余元。卫健委对韩医生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随后,韩医生被批准逮捕。

医学是一门不确定的科学,也是一门充满遗憾的艺术。用“上帝视角”在事后回溯中审视每一个死亡病例,都可能找到“疏漏”,但医生面对的是当下,而非结局。

民事赔了,行政罚了,人还是进去了

交班离岗,到底是责任的终点还是追溯的起点?

这是本案最让医生群体不寒而栗的核心争议。

从法律逻辑上看,检方的追责依据似乎“无懈可击”:漏诊行为发生在韩医生当班期间,延误救治的因果链条自漏诊那一刻已经形成。根据卫健委《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首诊负责制”覆盖患者全程诊疗,交班仅转移后续观察义务,无法抵消在岗阶段形成的不可逆诊疗过错。

但从临床实践来看,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初始评估中的微小疏忽,都可能在后续病情变化中被无限放大,并最终由首诊医生承担全部刑事后果。

韩医生在自辩中强调:凌晨就诊时段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人员;家属起初不认可拍片检查;自己已完成规范交班和查房;对后续病情突变不知情。他认为自己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难以接受刑事追责。

一个已经正常下班回家的医生,要为离岗后发生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每天下午五点半的下班铃,到底意味着什么?

如果交班离岗后患者出了事,责任还要追溯到已经离开的人身上,那谁还敢下班?

这不是为重大过失开脱,这是在追问“罪”与“非罪”的边界。

“严重不负责任”:亟待明确的定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在于——什么是“严重不负责任”?

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给出了七种情形:(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韩医生被认定严重违反了儿科诊疗规范——未对腹股沟区进行查体,导致漏诊嵌顿疝。这恰恰踩中了“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红线。

但医疗界的大量从业者认为:这属于临床诊疗中的技术性误诊或经验不足,是“认知边界的错,而非主观懈怠的错”。

医学本身存在客观的误诊率——即便在发达国家,临床尸检发现的误诊率长期维持在10%至15%。要求医生零误诊,等于要求人类拥有预见未来的超能力。

韩医生的错,更多是认知边界的错,而非主观懈怠的错。

《刑法》的“严重不负责任”,本应指向明知有明确诊疗规范却故意不执行、擅离职守、推诿拒诊。它本不该用来惩罚“能力不足导致的判断失误” 。

“救人没救好”和“故意害人”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是遗憾,后者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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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刑事:三道门,还是一道墙

本案一个引人深思的细节是:医院已经赔了146万,卫健委已经罚了,为什么还要抓人?

民事赔偿侧重弥补患者损失,行政处分惩戒执业违规,而刑事追责针对漠视生命、突破诊疗底线的重大过失。三者评价标准完全不同。

但问题在于:同一个过失行为,是否应当被三重评价?

行政认定的“主要责任”侧重行为违规性,而刑事追责需进一步审查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极端疏忽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不能仅凭医疗事故等级直接定罪。

在本案中,民事判决认定医院承担85% 的过错责任;司法鉴定认定过错参与度为56%至95%,建议75%;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这些数字指向的都是“主要责任”,但“主要责任”不等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这个等式一旦被默认成立,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就形同虚设,所有重大医疗事故都可能滑向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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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蝉效应”:医生怕了,患者就安全了吗

这是医疗界最广泛的担忧。

“精准诊断风险太高,全面覆盖才最安全。” 于是,防御性医疗成为必然选择:小儿腹痛?先来一套腹部CT加外科会诊;老年胸痛?冠状动脉造影排除万难。这不是医学需要,这是“留痕需要”——为了在法庭上证明“我什么都做了”。

当医生从“思考者”变成“检查单开药机”,受损失的最终是所有患者。

更要命的是基层医疗。

顶尖医学院的毕业生绝大多数流向三甲医院,而基层、民营医院只能吸纳相对普通的医学生。这些基层医生中的很多人,考上执业医师后就再难晋升,没有机会去大医院进修,没有条件参加高端学术会议。他们的“经验”,是在一个缺乏有效反馈机制的小环境里日复一日摸索出来的。

如果一个基层医生误诊,患者可能自行转院或自愈,他永远不知道自己做错了。

韩医生很可能就是这种“被困住的医生”。把他的错误入罪,等于告诉所有基层医生:你的认知天花板,可能会让你坐牢。

惩罚一个医生的认知局限,等于告诉所有医生——如果你不够优秀,就不要行医。

这会带来什么?

基层医疗人才加速流失,本就“看病难”的基层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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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

回到最初的问题:医疗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到底在哪里?

或许可以这样理解:

民事过失,是医生尽了注意义务但仍有疏漏,造成了损害——赔钱。

行政违规,是医生违反了规章规程,但未达到极端程度——停业、罚款、警告。

刑事犯罪,是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明知规范而公然违反、明知危险而放任不管、明知自己处理不了却拒绝会诊或转诊——造成了死亡——坐牢。

根据报道,该案一审已作出有罪判决,该结果给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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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设置医疗事故罪,意在约束医者履职底线、守护患者生命权。合理划定刑责边界,则是保障医护正常执业、维系医疗行业稳定的关键。

医生不是神,医学不是精确科学。用“上帝视角”回溯每一个死亡病例,寻找每一个可能的疏忽,然后定罪——这种做法,最终惩罚的不是某一个医生的过失,而是整个社会的医疗可及性。

韩医生的悲剧,或许不只是他个人的悲剧。它是整个医疗体系结构性困境的一次集中爆发。

当一个社会开始用刑事手段解决所有的医疗纠纷时,医生和患者,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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