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衡阳市发改委、祁东县高度重视,立即联合进行调查处理。通报显示,将对朱某某不当行为和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不久前,“副处长霸占车位”引发关注;如今,又出现公职人员“撬他人地锁”。这两起事件由于均涉及“公职人员”和“停车位”,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并受到关注,但二者其实有不少细节上的区别。比如,“撬地锁”事件的原因看上去更复杂,这让事件的认定和处理更值得关注。
官方通报显示,朱某某是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同时为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加之此前业委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有“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到底以哪种身份认定可能有争议。
如果以公职人员身份认定其行为不当,恐怕朱某某不服,网友也有质疑。因为通报显示,朱某某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遂用脚踹等方式拆除该地锁。即朱某某以业委会副主任身份“撬地锁”,履行的是业委会的职责。
但擅自“撬地锁”同样行为不当。执行该规定应该有相应的程序和方式,而朱某某的所作所为更像是鲁莽、粗暴的个人行为。而且,业委会也未证明朱某某行为是履职。所以,无论从哪个身份和角度看,朱某某“撬地锁”都属行为不当。
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规定,公务员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行为则背道而驰。对此,既可以从公职人员的角度认定其行为不当,进而依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也可以从其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角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退一步来说,即便涉事停车位存在产权纠纷、地锁设置不当,也不应该出现朱某某的“个人英雄主义”。
朱某某如果是因个人停车受阻而撬停车位地锁,其行为则更为恶劣。支撑这种行为的底气,既可能来自其公职人员的身份——有权力有人脉,也可能因为其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自以为有业委会职务和相关规定作为“保护伞”,但实际保护不了。而从其一句“没想到闹这么大”可以看出,朱某某对自己的身份、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缺少正确认知,且心存侥幸。
如今,这起事件已经见诸媒体,且被两级政府联合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都不能为其提供保护了。希望接下来的认定和处理,能使朱某某深刻反思,其他公职人员也要汲取教训。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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