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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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实务中,大量存在“登记产权人”与“实际权利人”名实不符的情况,常见于借名买房、未过户交易、家庭代持建房等情形。一旦房屋遭遇征收拆迁,拆迁补偿款究竟归登记人还是实际权利人,往往引发激烈争议。
那么,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拆迁补偿给谁?
最高院在《侯某有、王某梅等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双方对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决定征收的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安置款项和房屋予以提存,等待争议双方依法解决权属争议后,向确定的房屋权利人发放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如果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双方对被征收房屋产权无争议,可以依法对实际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尽管案涉房屋登记在某某供销社名下,且生效民事判决亦确认购房协议无效。但是,侯某有已经按照售房协议支付全部购房款,某某供销社抵押案涉房屋的债务已由侯某有夫妇支付解除抵押,导致购房协议无效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买卖双方对购房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均不持异议,且征收过程中某某供销社并不主张案涉房屋的产权。在此情形下,清徐县政府仍然以案涉房屋登记在某某供销社名下为由,拒不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侯某有夫妇予以征收补偿安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侯某有夫妇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清徐县政府应当依法对侯某有夫妇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观点简析】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可明确两类常见纠纷的处理方式,适配绝大多数同类案件。
情形一:无争议合法借名、实际出资建房/购房,登记人未出资未使用。只要实际权利人能够举证完整出资凭证、建房手续、长期居住记录、税费缴纳凭证等,足以推翻登记公示效力的,全部拆迁补偿归实际权利人。
情形二:合法交易未过户,买方全款占有、卖方未主张权利。房屋买卖完成付款、交付、实际占有,仅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拆迁补偿的财产价值部分归实际购房人,登记卖方不得截留补偿款项。
作为实际权利人,发现房屋登记与实际权属不符、拆迁补偿被错误确权时,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建房审批材料、转账出资记录、水电物业费缴费凭证、居住证明、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真实权属身份。
周军律师提醒,拆迁补偿以弥补实际财产损失为核心,不动产登记是推定权属依据,而非唯一标准。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法院应当结合出资、建设、占有、使用等客观事实,穿透登记外观认定真实权属,将拆迁补偿判给真正的财产权利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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