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致楼下受损,共同委托鉴定,受损方不认可鉴定结论,重新鉴定后费用谁出?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是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2024年8月,李某家中自来水暗管漏水,渗漏至楼下,造成王某家墙面、橱柜、家电等多处财产受损。
事发后,双方协商共同委托A评估公司定损,王某全程参与现场核对,鉴定费用由李某支出。评估结论认定损失3.17万元,李某同意按此金额赔偿。但王某认为评估遗漏了吊顶、木门、电路等项目,拒绝接受结果,双方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王某除主张遗漏的财产损失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其交通、住宿、误工、房屋空置及精神损害等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李某支付。
法院依法委托B评估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8000元,最终评估损失总额为3.45万元,较首次评估高出2800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房屋的业主负有管理自家设施、避免损害邻里财产的义务。李某对家中水管维护不当导致漏水,造成楼下财产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重新评估完整覆盖了全部受损区域与物品,更全面地反映了漏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法院以重新评估结论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依据。房屋因漏水需晾干修复,必然影响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空置损失属于合理间接损失,法院结合修复周期与房屋租金标准,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针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上述费用是处理本次纠纷的必要、直接支出,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仅涉及财产权益受损,不存在人身权益受直接侵害的事实,故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定请求权基础,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司法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王某因认为该评估报告因未全面覆盖受损项目,故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重新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该费用在性质上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其负担需结合诉讼结果及当事人举证必要性综合判定。王某作为重新鉴定的申请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经最终鉴定较原评估结论增加2800余元,而王某要求李某需全额承担此次鉴定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过错与成本相当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由李某赔偿王某室内财产损失3.45万元、房屋空置损失费3600元、及两次鉴定定损差额部分对应的鉴定费650余元,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鉴定是法院为查明专门性问题,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进行检验、评定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法院获取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在鉴定费用承担上,根据“谁申请、谁预缴”的原则,申请鉴定的一方通常需向鉴定机构预付鉴定费用,但这笔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并非简单地“谁败诉谁承担”,而是法院在裁判中根据鉴定的必要性、鉴定结果对裁判的贡献度、当事人的胜败比例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法律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遵循必要与适度原则。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因漏水、采光、通行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受损方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协商定损阶段一次性、完整地提出所有可见受损项目,避免事后反复;致损方则应主动担责、及时止损,拿出诚意协商赔偿。友好协商、理性核对,往往能以最低成本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反复诉诸鉴定评估、片面追求诉讼博弈,既损耗邻里情分,也将产生额外诉讼成本。建议各方理性权衡,选择最优纠纷解决路径。
来源:南山区法院、深圳中院|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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