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有婚外情并非是离婚房产分割另一方多分房产的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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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径一:财产分割倾斜

(一)法律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是此次民法典新增的法定分割原则,在此之前,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中并无此项明确表述。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得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基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包括婚外情)在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表述为"照顾",而非"惩罚"或"惩戒",意味着法院的调整幅度有限,通常不会导致过错方被大量剥夺财产。

(二)婚外情的认定层级:并非所有婚外情都产生同等效果

在实践中,婚外情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法院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向无过错方倾斜。根据过错严重程度,可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一般婚外情: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暧昧聊天、无充分证据的出轨指控, 影响有限,法院可能不予倾斜或仅作极小调整;

与他人同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民法典》第1091条第(二)项),属于法定重大过错,法院通常会在财产分割中明确照顾无过错方;

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刑事犯罪)情节最为严重财产分割倾斜幅度最大。

"临时性婚外情"通常不构成法定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要主张离婚过错赔偿,必须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临时性的婚外情通常不满足这一标准。在财产分割倾斜问题上,虽然不以法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为绝对前提,但证据的充分程度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仍然是法院裁量的核心考量因素。

(三)司法实践中的倾斜幅度

具体比例因案而异,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过错程度:重婚、长期同居的,倾斜幅度通常大于一次性婚外情

过错持续时间:长期、反复出轨的,倾斜幅度更大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对方身心严重损害、感染性病等

是否同时有其他过错行为:如转移财产、家庭暴力等,倾斜幅度叠加

子女抚养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本身就有照顾因素,叠加过错因素后倾斜更大

财产类型与价值:房产等大额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影响更大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达到"重大过错"程度的行为才可能影响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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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径二:离婚损害赔偿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的重大突破在于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在民法典之前,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前四种法定情形,适用范围较窄。民法典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将性犯罪、出轨等确实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尚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但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而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二)损害赔偿的金额参考

根据司法实践,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通常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具体金额依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是两条并行的救济路径,无过错方可以同时主张:既要求财产分割倾斜(多分共同财产),又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两者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获得支持。

(三)损害赔偿的时效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请求权:

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应与离婚诉讼一并提起;

若离婚后才知晓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但须在离婚后及时主张,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