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小红(化名)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反复进出,从14层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事后,小红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68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无需担责。

小红出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死亡。电梯监控画面显示,小红于事发当日17时32分至17时38分,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并在9楼至14楼反复进出。最终,小红不幸从14楼走廊通道窗户坠亡。经警方现场勘查、调查走访及DNA检测,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小红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接受某派出所询问时陈述:“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我女儿说要去小区一楼花园玩滑梯,我就说我身体不舒服,我回卧室躺一下,然后我女儿就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一名住户就打语音电话给我,并说我女儿出事了让我快点下一楼;我不知道我女儿何时离开家……我女儿当时是在客厅看电视的,我是打算休息一下才带她下去玩的,后面我女儿没有跟我说就自己出去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看电视,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我才知道女儿出事了……”

一审法院认为,小红发生事故时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已达到规定的窗台高度,案涉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处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于物业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未能达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结合现场监控及《现场勘验笔录》,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幼童小红独自乘坐电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情况,却未及时发现并到场巡查。虽小红是因个人原因坠楼,但事发时其尚年幼,缺乏危险防范能力,若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或及时发现电梯监控中的异常情况,则能够对小红的行为起到一定防护作用,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小红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物业公司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

作为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把孩子的安全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作为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标准,在日常管理中,对可能的风险点要做好定期的巡查,对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着重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区域,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时刻筑牢安全防线,避免悲剧发生。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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