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数字经济时代,货运网络平台是运输安全的“保险带”——提供订单追踪、信用背书,更有保险兜底。然而,总有承运人想“绕道走”,为省下一笔服务费,选择脱离平台私下交易。殊不知,这一“省”,往往省掉了保障,“省”来了巨额赔偿。

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给心存侥幸的承运人敲响警钟。

为节省服务费,取消平台订单

2026年3月,正值广西水果上市旺季。果商杨某某急需将30吨砂糖橘、沃柑从河池市宜州区运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他在“货车帮”平台下单,约定运费2.6万元。很快,林某通过平台支付400元定金后,正式承接该业务。

然而拿到订单后,林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如果退掉平台订单私下交易,不就能省下一笔平台服务费了吗?虽然托运人杨某某未同意退单,但双方仍口头协商由林某负责运送。3月9日,林某在平台取消该订单,正式脱离平台的监管与保障体系。

3月11日晚,林某驾驶货车行至西藏丁青县某国道路段时突发事故。事故导致大部分水果损毁,三千公里长途运输功亏一篑。

事后,林某向货主杨某某发来微信:“我那个柜子的脚断了,就塌下来。”

货损起纠纷,责任谁来担?

为减少损失,林某在事故现场将未损毁的水果变卖,得款3.6万元并支付给杨某某。此后,双方就剩余货损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某遂将林某诉至江州区法院,主张按其实际支付给果商的成本价计算,林某应赔偿剩余损失6万余元。

庭上,杨某某提交了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欲证实该批水果成本价为9.6万余元。

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查明,双方虽通过平台结识,但实际上私下订立口头运输合同。承运人林某在运输中发生事故,系驾驶操作不当所致,且未能提供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有效证据。聊天记录中一句“可能刚买的保险未生效”,暴露了其脱保的窘境。

承运人脱保脱管,被判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货车帮”平台取得联系后私下沟通协商形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林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是因其驾驶操作不当所致,且林某未提供是否购买运输保险的证据,双方聊天记录中林某未对杨某某释明是否购买了保险,林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承运人林某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平台保障岂能当儿戏?

货运网络平台的出现,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提供了便捷的对接渠道,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规则约束和机制保障,降低交易风险。平台提供的订单跟踪、信用评价、运输保险等服务,能够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有效分担风险、明确责任。然而,该案中,承运人林某为节省平台服务费,在托运人未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主动取消平台订单,这一行为使其彻底脱离平台的保障体系。

更值得警惕的是,林某在脱离平台后,未能及时为所承运的货物购买足额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失去平台保险的兜底保障,又因自身未购买有效保险,最终只能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警示广大承运人:平台服务费虽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但其背后对应的是平台提供的规则保障与风险分担机制。为节省少量费用而脱离平台、放弃保障,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应当充分认识运输途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时为货物购买足额运输保险,切莫因小失大。

同时,托运人也应通过正规平台渠道完成交易,保留完整的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杨某某提供的送货单、转账记录可以确定购买这批水果花费9.6万余元,扣除变卖所得3.6万元后,杨某某要求林某赔偿6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江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向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832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记者:段可可

通讯员:刘宝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