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闪电新闻报道,江苏扬州的王先生购买银鹭花生牛奶后,发现箱内抽奖二维码已被提前核销。在与企业沟通维权后,银鹭向其转账一万元。在转账附言中,企业却赫然写着“客诉处理(王*敲诈)"。面对质疑,银鹭方面承认一万元赔偿系双方协商确认,但是消费者提出更高要求并持续发帖,内部判断其为敲诈,同时表示"财务不应该备注这句话"。
这样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
首先,企业的行为本身已构成逻辑悖论。如果真如企业所言,王先生存在敲诈勒索行为,那么正确的应对方式应当是果断拒绝赔偿、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现实却是,企业主动履行了一万元的赔付义务,实质上完成了一次民事和解。既然认可了赔偿的合理性,又何来“敲诈”一说?一边转账万元达成和解,一边在财务凭证上给对方扣上刑事罪名,这种自相矛盾的操作在逻辑上怎么都站不住脚。
其次,企业无权对公民进行“内部定罪”。敲诈勒索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是否构成犯罪、谁构成犯罪,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后才能判定。企业无论体量多大、影响力多强,终究只是市场经营主体,绝无资格扮演法官角色,更不能以“内部判断”替代司法结论。企业将带有侮辱性和刑事指控意味的表述写入转账附言中,实质上是通过金融工具对外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或涉嫌侵犯消费者名誉权。
更值得警惕的是,企业已将消费者的“发帖维权”直接等同于“敲诈行为”。在其逻辑中,只要企业赔了钱,消费者就应当“彻底隐身”。这种认知,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监督权的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只要诉求基于客观事实,未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合理的维权行为本身就受法律保护。
回过头看,这场风波的起点不过是一个被提前核销的二维码,正常处理流程本应是道歉、赔偿、自查自纠,而非在财务备注里玩“阴阳文字”。解决纠纷靠的是规则和契约,而不是“话术”,写在备注里的那点心思,终会反噬自身的口碑。
上游新闻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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