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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抵押权人在诉讼中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对抵押权的放弃。
- 放弃抵押权属于财产权的抛弃,是一种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应由债权人作出放弃抵押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才产生抵押权抛弃的法律效果。
- 在抵押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其愿意放弃抵押权的情形下,仅以抵押权人在另案中提出了确认抵押权的诉请而在该案调解协议中又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请为由,主张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依据不足。
【关联法条】
- 《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 《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 《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执行未果后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的处理规则。
【法律关系】
王某某(抵押人)→ 汪某某(债权人/抵押权人)
王小某(借款人)→ 汪某某(债权人)
王某某以名下房屋为王小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 汪某某(实现债权)
【原告诉请】
- 王某某诉称其子王小某向汪某某借款10万元,并以自有房屋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且办理了登记。
- 另案审理中汪某某自愿放弃要求王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三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 王某某主张汪某某在调解书中放弃要求其承担抵押责任即视为放弃抵押权。
- 请求判令汪某某协助办理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被告答辩】
未答辩(汪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未曾放弃抵押权,不同意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法院查明】
- 2015年王某某之子王小某向汪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2月5日至5月5日还款。
- 王某某以其名下房屋为该借款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
- 到期后王小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汪某某于2015年11月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及抵押责任。
- 审理中汪某某自愿放弃要求王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 三人调解协议:王小某偿还本息共计12万元。
- 汪某某于2016年和2021年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
- 案涉房屋抵押登记至今未注销。
【法院认为】
- 一审认为:汪某某保留对债务人诉讼请求而放弃对抵押人的诉请属于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放弃抵押权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或办理涂销登记;本案抵押登记未注销且汪某某在本案中明确未放弃抵押权。
- 二审认为:王某某与王小某系父子关系,其对儿子还款能力应当知晓;汪某某在调解中为尽快实现债权暂不追究抵押人责任,不得在本案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汪某某从未明确表示放弃抵押权,故未放弃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王某某无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裁判结果】
-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第195、394、395、402、406、419条等)。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官后语】
- 能否不告抵押人?可以!债权人为了快速拿回钱选择不告担保人,这在诉讼法上完全合法,属于对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放弃权利。
- 不告就等于不要了吗?绝对不等于!放弃抵押权必须书面明示或办理注销登记,口头说说、调解里不提都不算数。
- 什么时候真正丧失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才可能丧失,在此之前只要抵押登记还在,抵押权就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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