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
网络消费是平台经济的核心场景。实践中,部分电商平台保证金制度流于形式,入驻商户掏空账户后消费者退款求偿无门,是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维权面临的突出痛点,也透支平台企业的市场公信力;直播带货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出现纠纷后销售方、直播推广方、平台常常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路径不清。人民法院通过界定各方主体法律地位与责任范围,压实平台实质监管责任,筑牢消费者权益保障防线,助力优化网络消费环境。
在本次发布的“万某某、房某某诉北京某电子公司、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电商平台对入驻商户保证金负有必要的监管义务。平台掌握入驻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等全部数据,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全额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按规则动态调增保证金、未采取资金管控措施的,属于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必要措施”,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提供了与平台数据优势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推动保证金制度从“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本位,切实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益的实现。
直播带货、平台代运营是中小市场主体切入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营销与运营行为依法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实践中,部分直播经营者对商品作出片面化、误导性评价,引发商业诋毁纠纷;部分代运营服务商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为商户“数据注水”,破坏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既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让各经营主体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人民法院通过明确商业言论边界、判令承担违约责任,为各类经营主体划定清晰的合规经营底线,引导行业诚信规范发展。
在“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的商业评论可以对同类商品进行评价,但相较于普通公众其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即时互动场景下主播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即便主播言论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等误导公众对同类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仍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厘清了直播营销中正常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边界,为直播类企业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
虚拟财产交易中,出卖人掌握账号全部运营数据与瑕疵信息,买受人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出卖人隐瞒账号处罚、功能受限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买受人难以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成为常见问题。人民法院通过明确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在“汪某诉武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平台账号转让交易中,出卖人负有如实告知影响账号使用效能与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的法定义务;出卖人隐瞒账号无法搜索、无法使用推广功能等重大瑕疵,导致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的,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价款。本案有效破解了线上虚拟财产交易中买受人维权难的困境,实现交易双方利益平衡,助力形成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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