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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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是司法实践首次将未公开游戏角色信息明确纳入经营秘密保护的标杆性判决。它突破了既往"著作权+技术秘密"的二元保护框架,确立了GaaS模式下游戏内容作为经营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裁判规则,深刻揭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在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模式价值。对于游戏产业而言,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剧透"行为的有力震慑,更是对持续创新、长线运营商业模式的司法确认,对于促进数字文娱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法院认定涉案未公开游戏内容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其一,未公开游戏内容可构成“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法院指出,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是游戏带给玩家良好体验的关键因素,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付出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同时,游戏经营者通过不断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对游戏产品进行升级迭代,并对尚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从而提升游戏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保持游戏的活力和生命力,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惯常的商业模式。据此,涉案信息符合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举的经营信息常见形态,但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理应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其二,游戏内容部分公开不影响整体的秘密性。 法院认为,原告在游戏上线前曾披露部分角色形象的静态画面或立绘形象,但相关人员仍无法从这些静态画面中轻易获得角色的动态连续画面等信息。游戏内容整体的秘密性不会因为部分内容的公开而直接丧失——即使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已为公众所知悉,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后获得了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其三,被告的有限披露不导致秘密性丧失,正式公开后仍不得披露测试内容。 被告在游戏爱好者群内发布游戏测试视频,因其非法公开行为,知悉该信息的人员也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游戏内容已经正式上线公开,被告仍不得披露其所掌握的游戏测试内容,否则会使相关人员误以为该披露是正式上线前的“爆料”,对游戏产生负面印象,削弱玩家对游戏的新鲜感,进而影响游戏的声誉和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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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基本案情】

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涉案游戏运营方。其认为涉案游戏“知更鸟”“黄泉”“砂金”“加拉赫”“雪衣”“花火”“黑天鹅”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客系原告的经营秘密。为完成涉案游戏1.6~2.2版本上市前的测试,上海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公开招募了包括被申请人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游戏内测并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协议。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陈某先后8次前往涉案游戏的测试机房参与游戏测试。在参与测试期间,陈菜未经允许,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进行了偷录、偷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其偷录的测试游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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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2.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3.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的7个游戏角色的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构成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保护商业秘密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而公开了,被告作为公开前参加内测的玩家,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测试游戏画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一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七条,《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款、第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菜科技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

三,被告陈菜应于本判映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笨游戏相关Awp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四、驳回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1. 游戏企业应构建"三位一体"的保密合规体系
  • 协议层面:与所有参与内测、封闭测试的人员(包括员工、外包人员、玩家测试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建议覆盖至信息公开后一定期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
  • 技术层面:加强测试机房的物理隔离,禁止携带私人电子设备进入;对测试版本采用水印、追踪标识等技术手段,确保泄密后可追溯来源;对云服务端加强网络安全防护。
  • 管理层面:建立测试人员身份审核机制,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测试内容的知悉范围进行最小化控制;建立泄密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泄密立即固定证据、发送律师函、申请平台下架。
  1. 维权策略的选择:优先主张商业秘密而非著作权

对于未公开游戏内容的泄密行为,建议权利人优先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 无需证明涉案内容达到作品的独创性高度;
  • 无需进行复杂的著作权侵权比对;
  • 可更全面地涵盖技能数据、数值策划等非表达性信息;
  • 判赔金额更能反映市场竞争力的实质损害。

但需注意,商业秘密保护以信息符合三要件为前提,企业必须留存好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信息价值评估等证据。

  1. 证据固定的关键要点

在发现泄密行为后,应立即采取以下证据保全措施:

  • 通过公证处对泄密内容在网络平台的传播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 固定被告参与内测的记录、签订的保密协议、偷录偷摄的设备及内容;
  •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泄密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
  • 收集因泄密导致玩家期待值下降、收入减少等损害后果的证据。
  1. 对测试参与者的合规警示

参与游戏内测的玩家或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签订保密协议后,任何以拍照、录屏、口述等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测试内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即使游戏内容事后已公开,也不免除对测试阶段所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恶意泄密不仅面临高额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1. 行业生态的协同治理

游戏行业协会可推动建立测试人员信用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泄密者实行行业禁入;平台方应积极配合权利人下架泄密内容,切断传播链条;司法机关应持续探索GaaS模式下新型经营信息的保护规则,为数字文娱产业创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