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两份文件分工清晰、互为配套,共同构成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完整框架,标志着离岸信托税务处理正式进入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的新阶段。
21号公告: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计税规则
近年来,部分个人利用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造成税基流失。新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原则,搭建设立、存续和终止三阶段完整征税框架,堵塞跨境避税漏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21号公告正是将税法已有原则细化为可落地执行的征管细则。
核心分层逻辑:三阶段分层纳税框架
新规对纳税主体的认定,并非简单地归结于某一方,而是根据信托生命周期的三个阶段,依据居民/非居民的逻辑来确定。
01、设立环节:委托人纳税
当委托人为中国居民时,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行为视同财产转让,适用20%税率。在这一阶段,委托人是唯一纳税主体,与受益人无关。完税同步更新信托资产计税原值,避免后续重复征税。
21号公告明确了特殊穿透情形,即便财产是通过其他第三方装入信托,只要该实体由居民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仍视为居民个人直接装入,委托人照常承担纳税义务。
计税公式:
装入时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应税金额
估值规则:
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公允价值须由境内资质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境外报告仅作辅助;若缺少合规评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调高市值。
02、存续环节:委托人优先,受益人补位
存续环节纳税主体的认定取决于委托人是否为居民个人。
委托人为居民个人: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均由委托人就信托年度收益申报纳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已申报纳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给受益人时不再重复征税。
委托人为非居民个人:由实际取得信托分配所得的居民受益人作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
彦德国际观察:
21号公告第十二条强调视同分配原则,若非居民个人以信托为居民债务担保、无偿出借资产、代付费用、通过第三方输送利益等行为,即便名义上未分配,也视同居民取得分配收益,触发纳税义务,由该居民个人申报纳税。
该规定打破了“非居民信托+离岸架构”的传统避税模式,将隐性、间接的利益获取行为显性化,有效遏制了通过跨境信托架构向境内居民变相输送免税利益的行为,显著强化了对非居民信托的穿透式税收监管。
03、终止环节:视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主体
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时,其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
离岸信托正常终止清算:委托人为纳税人,就清算差额(市场价值 − 成本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委托人从居民转为非居民: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从居民转为非居民,以变更当日资产清算差额全额计税。
委托人身故后: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信托,则由承继人继续按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处理;若信托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则由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为申报。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终止时,由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信托终止日的财产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两大核心约束,阻断身份转换避税
21号公告通过两项关键设计,堵住了通过转换身份避税的路径:
引入实质控制概念:新规通过实际出资、资产处置、受益分配控制权判定信托是否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是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由其承担纳税义务。新规之下,多层壳代持、外籍名义委托人全部可穿透至境内居民征税。
强化税收居民认定:新规第十一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意味着,全球信托所得均需申报,通过移民或取得境外居留权无法免除纳税义务。点击《境外赚钱境内缴税?一文理清何为税务居民身份》了解税务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彦德国际观察:
新规第十一条纠正了“取得外国护照即可规避纳税义务”的误区,对“移民不移产/业”人群构成合规挑战。
适用期间与申报宽限期
新规适用于2026年的纳税期,2026 年 1 月 1 日后装入资产、产生信托收益,严格按新规按期申报。
21号公告第十七条明确历史追征范围和申报宽限期,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非居民个人自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依法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15号公告:离岸信托征管细则与申报要求
21号公告明确了“要不要交、按什么交”的规则,但实操中纳税人仍面临“去哪儿交、几时交、怎么交”等一系列流程问题。为此,税务局配套发布15号公告,细化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程序与申报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15号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税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分三个层级逐级确定:
如果纳税人已完成2025年汇算清缴并补税或退税,以原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无需重新确定。
申报资料
15号公告明确了详细的申报资料要求:
首次申报时,纳税人除上述材料外,需附报离岸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外文资料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报义务人与申报时间
彦德国际观察:
非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时,清算计税不得扣除任何原值及费用,按全额市值计税。
申报渠道
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的复杂性,税务部门明确了过渡安排。现阶段,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后续税务部门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线上办理渠道。具体申报渠道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受托人与中介机构被纳入征管链条
15号公告第十四条将受托人与中介机构等代理相关方也纳入了征管链条,要求受托人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对诱导、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离岸信托个税申报 Q & A
Q:离岸信托收益留存境外不分配,是否还需要在中国缴税?
A:居民委托人设立信托,收益留存境外不向受益人分配,只要委托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须按年申报纳税,多层嵌套、代持控制均会被税务穿透核查。
Q:应税所得抵扣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A:21号公告第四条明确“财产转让所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不得相互抵减。此外,信托受托人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咨询费、年度运维支出,一律不得抵减信托应税所得。
Q: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如何办理抵免?
A: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抵免条件下,居民个人在境外就离岸信托相关所得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可一并办理税收抵免。
Q:信托清算或身份转换时一次性缴税压力过大怎么办?
A:信托清算、居民转非居民等一次性大额缴税场景,若有实际缴纳困难,纳税人可在申报截止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分期备案表,分5年均匀缴纳税款。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分期。
税务透明时代,离岸信托合规是唯一选择
随着CRS信息交换深入实施和金税四期系统全面上线,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进入严监管时代,离岸信托的税务风险可识别性正在显著提高。
对于已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和家庭而言,90天的申报宽限期是化解税务风险的重要契机,务必尽快梳理资产装入记录和存续收益情况,全面测算应缴税款,按期完成自查申报,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未来离岸信托将逐步剥离避税属性,回归财产管理、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的本源功能。所有跨境财富架构搭建必须前置匹配境内个税、外汇、CRS全链条合规规划,摒弃单纯避税的设计思路,依托专业跨境财税顾问搭建长效合规信托架构,实现家族财富长期稳健传承。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