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术讲课取酬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章 学术讲课取酬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学术讲课取酬审核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受邀参加学术讲课的取酬行为(包括参与讲课、担任致辞、会议主持、讨论等劳务性取酬行为,以下简称讲课取酬行为),防范廉洁风险和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共识,旨在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药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建议和参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共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境内学术会议讲课,同时也促进医药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相关学术会议,杜绝变相利益输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等医疗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共识所称讲课取酬,是指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及各类培训课程等获取的具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及产生可量化劳务价值判断的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受邀讲课、讨论等所获得的货币形式报酬。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应合法合规进行讲课取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讲课取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依法合规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
(二)公开透明。医疗机构应当在上级讲课取酬管理规定基础上,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制定本单位讲课取酬合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将其中的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向全体员工全面公开,纳入单位内部公示系统,向全体医务人员进行解读与培训。
(三)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要求学术会议举办方在邀请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讲课取酬时,将讲课报酬支付管理办法、费用支付流程、标准向受邀医务人员或其所在单位进行明示告知。
(四)诚信为本。倡导维护良好学术风气,确保参加学术会议的必要性、学术性、真实性,参加学术会议不得影响受邀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安排,同时讲课取酬应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并与实际学术贡献相匹配。
(五)利益回避。医务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者违法违规的讲课取酬邀请,应当主动回避或向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申报。
(六)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讲课取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合规管理要求的变化,定期修订、动态调整,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术讲课取酬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学术讲课取酬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可根据所在单位医务人员受邀参与的讲课取酬活动的数量、复杂程度和监管要求等实际情况,设立单个部门管理或由多个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管理(如医务、科研、教育、行风等,以下统称取酬管理部门),建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单个独立部门,承担医务人员讲课取酬管理工作,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设,落实职能监督。
第六条【人员资质】
取酬管理部门应配备熟悉学术会议合规管理或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理职责】
取酬管理部门对医务人员参加讲课取酬合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持续关注讲课取酬管理所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政策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合规建议与指引。
(二)制定医务人员讲课取酬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实行全流程管理,推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管理流程。
(三)组织开展讲课取酬合规培训,并提供政策咨询。
(四)积极主动识别和评估讲课取酬合规风险,定期对制度细则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已发生的讲课取酬合规风险或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
(五)针对违规问题举报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如发现涉嫌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将线索移交行风、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术讲课取酬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八条【全流程管理】
医疗机构应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讲课取酬实行事前合规控制、事中合规监督和事后合规管理的全流程管理,鼓励推动信息化管理建设。医务人员是学术讲课取酬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参加讲课取酬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增强纪法意识,保留讲课过程佐证材料及费用凭据。
(一)事前合规审查措施。取酬管理部门建立审核工作机制,对学术会议举办方、邀请方进行背景与合规性初步审查,如:举办方资质、行政部门登记信息、处罚信息等,同时应关注会议经费来源及医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对医务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
(二)事中合规监督措施。取酬管理部门可进行抽查核实学术讲课的真实性、合规性或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过程监督。取酬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单位人员管理需要设定医务人员讲课取酬年度次数或讲课报酬上限,进行异常行为预警管理。
(三)事后合规管理措施。取酬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举办方风险研判,结合监管要求动态调整管理规定、风险评级、审批流程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根据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风险分级】
医疗机构可根据举办方的主体资质、资金来源、会议质量、内容相关性、信息公开程度和参与的实际价值等因素,对讲课取酬按照"禁止、关注、常规"进行分级管理并结合自身管理需求采取不同审批设置,同时建议将医保基金监管政策、医保招采信用等关联性风险点纳入考量范围,建议:"禁止"类不予审批;"关注类"设置为有条件审批;"常规类"优化审批。
第十条【禁止类会议】
具有下列情形的会议作为禁止事项进行管理、审批:
(一)以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
(二)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作为会议地点召开的。
(三)假借讲课劳务为由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四)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
(五)与医务人员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岗位职责明显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讲课报酬明显超出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规定支付的。
第十一条【关注类会议】
具有下列情形的会议作为关注事项进行管理、审批:
(一)没有明确举办方的。
(二)收取高额的参会费用但缺乏学术价值和严谨性的。
(三)举办方信息和活动信息披露较少,无法查询到有效信息的。
(四)举办方曾被监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或予以风险通报的。
(五)举办方经费由单一企业提供,且该企业同时参与会议组织工作的。
(六)与医务人员主要工作领域缺乏关联性且支付讲课报酬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医务人员职业信誉或具有廉洁风险的。
第十二条【常规类会议】
具有下列情形的会议可作为常规事项进行管理、审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举办和组织的。
(二)经政府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开展的。
(三)经国家或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批通过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
(四)其他信息披露程度高、具有实际价值的高质量学术会议。
第四章 学术讲课取酬审核标准
第十三条【原则标准】
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有关政策和审核标准。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四条 审核标准一: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本标准主要针对会议举办方及活动的合规要求提出建议,合规控制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办科室会、院内会等不属于本共识的禁止类会议范围,但严禁科室内部会议取酬及接受院外第三方提供资金支持。
(二)审批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活动时,应关注举办方是否违规利用党政机关名义,是否为企业支付回扣资金等利益输送"中间商"。
(三)应关注医务人员申请参加的学术讲课的主题和内容,是否超出举办方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佐证材料建议包括: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交通住宿明细、讲课取酬协议、讲课课件、照片、签到表、必要性说明、廉洁承诺,以及举办方提供的资金来源说明、讲课报酬支付标准、经费合规发放承诺、单位审批记录等。
第十五条 审核标准二: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讲课报酬,不得超标准支付。
本标准主要针对讲课报酬发放合理合规要求提出建议,合规控制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医务人员讲课取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支付标准或地方行业标准、行业主管单位指导的支付标准、所在单位讲课取酬标准,鼓励各省/市、行业主管单位及举办方制定取酬支付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医务人员受邀参加学术会议,担任致辞嘉宾、会议主持,若该行为属于其所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不应取酬。医务人员受邀担任会议主持、讨论嘉宾,应自行准备具有学术贡献的发言,建议根据发言时长参照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核定取酬,对于仅履行流程性职责、未贡献专业性观点的情况,应避免取酬。
(四)医务人员讲课取酬应通过电子转账支付至医务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建议由举办方直接支付,避免通过中间方或第三方账户转付。严禁现金支付、礼品馈赠等变相取酬方式。
(五)医务人员不得接受举办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除讲课报酬以外的其他报酬,如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建议医务人员要求会议举办方支付讲课报酬时,备注支付事由,如会议日期、会议名称等,便于医务人员核对及讲课取酬管理部门进行事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审核标准三: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本标准主要针对学术讲课取酬审批手续合规要求提出建议,合规控制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医务人员受邀外出参与学术讲课取酬的,应经医疗机构讲课取酬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私自外出讲课和取酬。
(二)医务人员提交讲课取酬申请时,应同时向讲课取酬管理部门提交部分佐证材料,医务人员应向举办方获取材料,以便申请使用。
(三)审批内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会议时间、会议日程、会议内容、相关费用支付是否合理,活动地点是否为名胜古迹、休闲娱乐场所、风景区、度假区或违规地点等。
(四)医务人员参与学术会议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安排,与自身专业是否相符,建议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审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没有必要的、与自身专业无关、重复高频参加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审核标准四: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时,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本标准主要针对学术讲课内容的客观公正合规要求提出建议,合规控制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坚持学术独立性与非商业化原则。学术会议讲课内容应由医务人员自行准备完成,讲课内容与自身专业相符,聚焦于自身工作实践经验。讲课使用课件应为本人原创或主导制作的课件,讲课人须对课件中的核心观点、结论及讲解内容负责。如需使用企业提供数据、图表等资料,须对资料来源进行明确标注,相关企业产品名称需一律使用通用名,禁止使用医疗相关产品商品名以及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对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讲课内容,建议提前报送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内容审核。
(二)严守政治纪律与国家安全底线。公开讲课不得违反政治纪律、保密要求等,讲课内容不得含有未经授权允许公开的技术资料。涉及国家核心医学数据、关键技术等敏感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三)恪守学术规范与医学伦理。讲课内容应当基于最新版指南和共识,不得传播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或违背科学伦理的观点,涉及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等内容时,不得曲解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支付政策及临床路径管理要求,避免对临床合理用药/用械产生不当影响。
(四)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如需引用患者案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学伦理要求,必须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审核标准五: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本标准主要针对学术会议接待标准做出建议,合规控制关注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医务人员讲课产生的交通住宿、伙食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应由举办方或自行承担,不得由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人员以及服务管理对象进行支付。
(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由举办方或所在单位承担的,应参照国家及本单位关于差旅、培训、公务接待的最新管理规定执行,如本单位无相关规定,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按标准的超支部分个人承担。
(三)交通工具按职级标准乘坐,超等级乘坐费用自理。
(四)会议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与市内交通按当地包干标准领取补助。
(五)公务接待仅针对公务属性的学术交流,接待遵循"勤俭节约"原则,不安排超标准宴请,不提供高档酒水和豪华娱乐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严禁将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
第十九条 审核标准六: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下列情形的违规取酬发生:
(一)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向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材料归档】
医务人员应向举办方获取相关费用凭据和佐证材料。建议费用凭据为涉及差旅、餐饮安排、报酬支付等费用凭据,医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参加讲课取酬的费用凭据和佐证材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推荐使用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留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学术讲课取酬审批、执行与归档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讲课取酬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举办单位应承担学术会议首要管理责任,联合举办的会议第一举办单位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等非法人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责任主体为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约束力】
本共识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一般考虑和认识,属于行业自律与合规管理指导性文件。旨在涵盖重点关注情形,为医疗机构制定内部制度细则提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不作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鼓励各医疗机构参照本共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