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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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一批环境污染问题。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聚焦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等突出环境问题,发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域”的执法效果,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剑阁县某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剑阁县某养殖场畜禽粪污排放至某村三组沟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11月11日,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剑阁县某养殖场粪污处理区的水解酸化池东侧空地内积存的养殖废水溢流进入养殖场东北侧林地后,随自然沟渠溢流至东北侧下方约150米处的某村三组公路东侧下方无水的沟渠内,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综合考量该养殖场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此次环境违法存在主观故意和社会影响力为个体工商户等因素,对剑阁县某养殖场处罚款0.4万元。
【案件启示】
该养殖场积存的养殖废水随自然沟渠溢流至外环境,违法事实清楚,应依法查处。警示养殖企业对废水暂存设施规范化管理,并做好日常巡护,避免废水溢流污染环境。
案例二:广元市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2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广元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养猪场排放粪污影响周围居民生活。8月14日,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粪污经处理后进行还田作业时,粪污从未关闭支管的中药材农田还田管道流出,溢流至外环境。粪污溢流持续约3小时,估算量约5立方米,污染范围涉及农田排水渠、山林泄洪沟并延伸至邻县区域,产生了实际环境污染后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规定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广元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群众投诉实施精准核查,查明该公司养殖粪污经处理后进行还田作业时从未关闭支管的中药材农田还田管道流至外环境,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处以罚款,警示养殖企业规范粪污还田管道管控、杜绝支管漏排外泄。
案例三:苍溪县某家庭农场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采取应急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广元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苍溪县某养殖场粪污外排对山体堰塘造成污染问题。经现场检查,该家庭农场养殖过程中粪污储蓄池垮塌导致养殖粪污流入下方山林,进入荒山坡堰塘内,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报告、也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该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广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苍溪县某家庭农场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该家庭农场粪污储蓄池垮塌发生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报告也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环境污染。违法事实清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及时查处。警示养殖企业要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管护,及时修复破损设施,同时完善应急防控与上报机制,坚决杜绝设施垮塌、粪污外泄、瞒报漏报等同类问题发生。
来源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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