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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

平邑县张某把自家楼房租给高某开酒店。

租期3年,白纸黑字签完,钥匙交割。

房子从此归高某实际占着、管着、用着。

实话说是真有意思。

7月某天高某雇郑某等4个装修工进场。

郑某到后阳台清建筑垃圾。

阳台跟地下河道之间有个直梯入口,盖着块铁板。

他自个儿把铁板掀了。

脚下一空,5米高,直接拍进河道边。

送平邑县人民医院,当天下午3点宣布死亡,31岁的人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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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没跑没赖。

跟郑某家属签《意外死亡和解协议书》。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打包,一次性30万。

钱到账。

按说这事儿到这该收尾了。

结果2025年10月16日,郑某家属把房东张某告上平邑法院。

开口50万。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列。

理由就一句:房子是张某的,出人命了房东就得赔。

张某当庭都懵了。

"我6月20号交的房,装修不是我找的人,铁板不是我掀的,5米不是我推的,凭啥?"

法院审的就是这一句"凭啥"。

《民法典》第749条写得明明白白: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房子2025年6月20号之后在高某手里,郑某死在7月。

张某早不是实际管控人。

再说《民法典》第1252条第2款那套建筑物致害规则——前提是倒塌、塌陷、结构缺陷。

警方接警证明写清楚:人是自掀铁板坠的,房子没塌没裂没质量问题。

配图提示2:平邑法院(2025)鲁1326民初卷宗页复原,《民法典》第749条高亮,附高某已付30万和解协议转账凭证复印件

我盯"拿30万再要50万"这操作看了好半天。

家属心里那本账:高某赔得起30万,房东房子值钱,再敲一笔。

可法律不认"谁有钱谁背锅"。

直接责任人高某已经全额和解,无过错的房东再被拽进来,等于让没沾边的人替别人买单。

平邑法院判得干净:驳回全部诉请,双方没上诉,生效。

顺带说个反差。

内蒙巴彦淖尔那起空调工6楼坠亡,房东和租客为啥赔了16.5万?

因为房东亲自打电话找的工人、微信转了260安装费、没查高空作业证——有选任过失。

张某这头全程没露面、没指手画脚、交房前房子没问题。

差别就在这"过错"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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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作你租房搞装修,工人自己作死坠了楼,房东隔空背50万,你服不服。

对此,你们有什么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