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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对于施工过程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施工方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责任;但如果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损害,发包方也需担责。

参考判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01民终8765号案中,工地基坑坍塌导致相邻商铺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法院认定施工单位未按规范支护是主要原因,判令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开发商未认真审查施工方案,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楹庭律师事务所风险隔离楹庭律师建议:

1. 购买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必备的,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理赔。

2. 现场防护: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防护,特别是临近居民区、道路的工地,要做好监测(如房屋沉降观测)。

3. 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护现场,邀请公证处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损失原因和程度进行鉴定,避免事后扯皮。

关注刘敬祝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帮您妥善处理施工侵权纠纷,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