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

员工履职受伤

个体户经营者为逃避工伤赔偿

火速注销工商登记

企图以“主体消亡”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注销后

劳动者还能否认定工伤、拿到赔偿

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驳回经营者的诉讼请求,明确划出司法红线:事后注销不能抵消工伤责任,个体户经营者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025年8月,王某某入职前锋区某个体工商户培训机构,受聘担任教学教师,双方形成合法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0月,该机构组织员工开展集体团建活动,属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履职延伸工作范畴,王某某在活动过程中意外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明确、受伤事实清晰。

事故发生后,本应积极配合处理工伤事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机构经营者杨某某,却动起了“注销逃责”的歪心思。为规避工伤赔偿、甩掉赔付责任,杨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同年12月,迅速办理该培训机构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试图通过消灭经营主体、清空工商信息的方式,让劳动者无处维权、索赔无门。

就在机构注销当月,受伤职工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事故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材料。

人社部门经全面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系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工伤认定情形,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经营者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抗辩理由十分牵强,主张涉事培训机构已经完成工商注销,用工主体资格已经消失,工伤认定对象不存在,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撤销,试图以“主体注销”全盘否定工伤事实与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当时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履职关联性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核心基准为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非事后经营主体存续状态。

本案中,王某某遭受事故伤害时,该培训机构合法登记、正常经营,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受伤情形完全契合工伤法定要件。经营者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溯及力,无法推翻已经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遂依法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工商注销仅代表经营资格终止,不代表法定债务清零、责任消灭。

用工期间产生的工伤赔偿债务,属于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形成的法定刚性债务,即便后续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仍需对工伤赔偿、劳动用工等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恶意通过注销主体规避工伤赔付、逃避用工义务,属于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依法不产生免责效力。

司法实践中,部分个体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店铺一关、执照一销,所有用工纠纷、工伤债务便可一笔勾销。该案判决明确:市场主体注销不等于法律责任终结,任何企图通过注销登记、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工伤赔偿、劳动保障义务的行为,均不会被法律认可,经营者最终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后果,情节恶劣的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财产执行等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即便发现用人单位注销、停业、跑路,依然可以正常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的核心是事发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与企业后续存续状态无关,劳动者可凭劳动关系证据、受伤证明、工作关联记录,依法通过人社认定、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途径,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唐云霞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法治报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