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调查是三级稽查最高级别,归属税务局实地审核及调查科(FAI),启动前提是税局有合理怀疑存在蓄意逃税、造假账、刻意隐瞒收入、利用架构避税,可追溯最长10个课税年度,同时具备民事罚款+刑事检控双重风险,整套流程严格依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释义指引第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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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1:内部立案筛选(纳税人不知情)

一、阶段1:内部立案筛选(纳税人不知情)

触发立案4大渠道(精准打击时代主流)

1.AI风控系统高风险预警

iXBRL财报、银行流水、CRS境外账户、海关进出口、物业股权交叉比对,出现私户大额收款、常年零实质离岸免税、关联交易异常、多年亏损却持续增资等强疑点;

2.实地审核升级转调查

实地审核过程中发现伪造单据、刻意隐瞒境外资产、拒不提供账簿,直接升级为调查;

3.第三方情报/举报

同业举报、银行大额交易上报、内地CRS交换海外账户信息、海关异常报关、土地署大额资产交易;

4.专项行动牵连

跨境空壳公司、高净值人群、知识产权特许权转让、集团转让定价专项稽查连带立案。

内部前置动作

FAI内部完成风险评估、划定追溯年度(普通6年;蓄意逃税/造假追溯10年)、分配调查专员小组(2名及以上调查员)。

二、阶段2:正式发函,启动调查(标志性通知)

二、阶段2:正式发函,启动调查(标志性通知)

税局寄出《展开税务调查通知书》,区别于普通实地审核通知,文件会明确写明:怀疑存在逃税行为,现正式开展税务调查。

1.列明调查覆盖课税年度、要求首次会面时间(一般7–14天内);

2.附首期资料索取清单(全套账簿、所有对公+董事股东私户银行月结单、全链条购销合同、物流、股权、海外公司登记文件、工资记录等);

3.法定告知:可委托税务/法律代表陪同所有面谈,需出具书面授权;

4.法律警示:不配合提交资料、隐瞒、伪造文件会加重处罚,可触发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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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权利:收到通知第一时间委任专业代表,所有书面回复、面谈沟通由代表对接,避免自行口述留下不利笔录。

三、阶段3:首次会面+全面资料强制调取(法定权力)

三、阶段3:首次会面+全面资料强制调取(法定权力)

1.正式约谈(全程记录笔录)

约谈对象:董事、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股东,可单独分开问话;

问询核心:业务真实模式、资金流转路径、离岸公司运营实质、私户收款用途、境外资产与分红、关联定价安排、报税时是否刻意调整利润;

面谈结束出具面谈记录,纳税人核对签字,不同意内容必须书面提出异议,笔录可作为后续检控证据。

2.双向取证:纳税人+第三方强制调档

(1)向纳税人发法定资料通知书(第51(4)条)

限期交出全部会计凭证、电子账套、银行流水、海外架构全套文件;逾期不交可直接罚款,税局有权估算应评利润,纳税人丧失抗辩空间。

(2)向第三方调取信息(无需纳税人同意)

调查科持法定文书直接调取:

-银行、券商、信托:所有账户流水、持仓、转账记录(含董事个人私户);

-海关、入境处:进出口记录、出入境居留记录(判断税务居民、离岸业务真实性);

-土地注册处、公司注册处:物业、股权、离岸壳登记;

-境外税务局:CRS自动交换海外金融账户、海外收入;

(3)严重情形:申请裁判官搜查令

如有证据藏匿、销毁账簿,税局可申请搜查令,上门搜查办公室、住宅,扣押会计账本、电脑硬盘、合同原件等物证。

四、阶段4:深度实地核查+跨境取证(调查核心阶段,周期最长)

四、阶段4:深度实地核查+跨境取证(调查核心阶段,周期最长)

1.现场全盘核查

进驻办公场地核查真实运营:员工、场地、海外办事处、实际业务单据,重点推翻“离岸免税”虚假主张;核查公私户混同、现金收款未入账、无票收入。

2.跨境证据核对

比对CRS海外账户分红、利息、股权处置收益,核查内地与香港之间资金往来,穿透多层离岸壳、代持信托,还原实际收益所有人。

3.法务/财务鉴证

复杂案件会聘请会计师做法证审计,核对多年资金流水与申报收入差额,统计少报税款总额,固定逃税金额证据。

-周期:简单调查6–12个月;跨境多层架构、大额逃税案件1–3年。

五、阶段5:证据汇总,出具初步调整方案+自愿披露窗口期

五、阶段5:证据汇总,出具初步调整方案+自愿披露窗口期

调查员整合全部银行、合同、跨境数据,出具书面初步结论,列明:

1.各年度调增应评利润、少缴税款金额;

2.不予认可的费用、驳回离岸免税、关联定价调整理由;

3.区分「无心错报」「刻意避税」「蓄意逃税」三档,给出民事罚款区间(最高少缴税款3倍);

4.告知两条路径:自愿全面剖白(自愿披露)或对抗磋商。

自愿剖白(最优和解通道)

纳税人主动承认全部少报税款、完整补交,税局可大幅减免罚款(最低可降至10%–30%),且一般不启动刑事检控;

若隐瞒部分收入、选择性披露,直接关闭和解通道,按蓄意逃税重罚并保留起诉权利。

六、阶段6:磋商和解/直接出具保障性评税

六、阶段6:磋商和解/直接出具保障性评税

路径A:达成民事和解(无刑事追责)

双方协商确定补税金额、罚款比例,签署和解文件,一次性补缴税款+罚款+逾期利息,案件以民事结案,无犯罪记录。

路径B:无法达成一致,下发保障性评税

税局为防止税款流失,先行出具保障性评税,强制要求限期预缴税款;同步出具《补加评税建议书》,列明全额调整金额及最高3倍罚款。

七、阶段7:区分案件走向:纯民事处罚OR移交刑事检控

七、阶段7:区分案件走向:纯民事处罚OR移交刑事检控

分支1:仅作民事处理(第82A条,补加税)

适用:虽有少报,但无明确蓄意造假、销毁凭证、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

处罚:补缴税款+10%–300%少缴税款罚款,不上法院、无案底。

分支2:移交律政司刑事检控(第82条,逃税罪)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会启动刑事程序:

1.伪造发票、虚假合同、变造银行流水、销毁账簿;

2.刻意隐瞒大额CRS境外账户、多年持续虚假申报;

3.约谈刻意说谎、提供虚假解释、拒不配合调查;

4.逃税金额巨大,且拒绝自愿披露和解。

刑事处罚标准:

-简易程序:监禁最高6个月,定额罚款5万港元;

-公诉程序:监禁最高3年,定额罚款5万港元,另加少缴税款3倍附加罚款。

八、阶段8:异议、上诉维权流程(收到正式评税1个月内启动)

八、阶段8:异议、上诉维权流程(收到正式评税1个月内启动)

1.内部反对:提交《反对评税通知书(NOPA)》,附全部佐证材料,税局复核组重审;驳回则出具《驳回反对通知书(NOR)》;

2.第一层上诉:税务上诉委员会(独立第三方)

可就事实、金额、税务规则上诉,委员会有权调低、撤销评税;

3.第二层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仅能针对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不能单纯争议利润金额;

4.终审法院:仅重大法律原则案件才可申请上诉许可。

九、阶段9:案件收尾结案

九、阶段9:案件收尾结案

1.民事和解结案:缴清税款、罚款、利息,归档结案;

2.上诉胜诉结案:撤销全部/部分调整,退还多缴税款;

3.刑事审判结案:法院宣判,服刑+缴付刑事罚金+补足税款与3倍民事罚款;留有刑事犯罪记录,影响公司董事任职、出入境、信贷。

税务调查VS实地审核核心区别速览

税务调查VS实地审核核心区别速览

对比项

实地审核(Field Audit)

税务调查(Investigation)

启动依据

怀疑申报有错误、利润存疑

有合理证据怀疑蓄意逃税

追溯年限

最多6个课税年度

可追溯10个课税年度

执法权限

上门查账、索取资料

搜查令、调取第三方全部流水、分开传唤、法证审计

处罚上限

少缴税款100%–200%罚款

最高3倍罚款,可刑事监禁

刑事风险

几乎不触发检控

高概率移交律政司起诉

负责部门

普通评税组

实地审核及调查科 FAI

|启动依据|怀疑申报有错误、利润存疑|有合理证据怀疑蓄意逃税|

|追溯年限|最多6个课税年度|可追溯10个课税年度|

|执法权限|上门查账、索取资料|搜查令、调取第三方全部流水、分开传唤、法证审计|

|处罚上限|少缴税款100%–200%罚款|最高3倍罚款,可刑事监禁|

|刑事风险|几乎不触发检控|高概率移交律政司起诉|

|负责部门|普通评税组|实地审核及调查科FAI|

实操重要提醒

实操重要提醒

1.调查阶段所有笔录、提交文件都会作为刑事证据,切勿随意口头解释;

2.公私户资金往来、离岸公司、海外金融账户是当前调查第一重点;

3.收到调查通知优先走自愿全面剖白,是降低罚款、规避刑责最有效方式;

4.所有业务凭证、银行流水需留存7年以上,缺失会直接被估算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