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提的新车还没捂热乎,出门就被追尾,换谁不心疼?

车修好了,可“心里那道坎”过不去,好好的新车,转眼成了“事故车”,这贬值的损失,总得有人买单吧?

最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原告吴某的车买了才4天,在路面行驶时,被于某驾驶的大型汽车结结实实追了尾。交警认定,于某全责,吴某无责。

刚提4天的新车被撞,吴某越想越憋屈,于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车辆贬值损失近3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余元。他认为,事故导致车辆安全性能降低,已成为“重大事故车”,遂将肇事司机于某、承保保险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贬值损失、诉讼费及鉴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中未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最高法亦多次强调对贬值损失赔偿的审慎原则,避免过度扩大侵权人责任。

案件中,吴某的车辆虽为新车,但已交付使用,主要体现使用价值,且维修后不影响正常行驶,不属于“待售车辆”等体现交易价值的特殊情形。因此,其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其主要在于发挥汽车的使用价值,而车辆贬值损失本质上属于交易价值减损,并非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必然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车辆贬值损失通常不被支持。车主若遭遇类似情况,可优先主张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法定损失,避免因盲目主张贬值损失而增加诉讼成本。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