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额的货币给借用人,借用人再按照约定期限或者不定期将同等数量的货币偿还给出借人,借用人一般需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中没有对利息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如果打不出补充协议则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来确定利息。
利息支付的时间,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期限支付利息,如果合同对于利息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内容或者当地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时间那就按借款期间不满一年来处理,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利息约定的限制,双方约定利息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内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案例
李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何某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息5%,按月支付利息。一年期满因为受疫情影响,李某无力偿还借款,和何某协商再给自己一两个月时间周转,何某不同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是二人真实意思表达签订,合同有效,但是合同中对于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息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内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四倍。法院判决某某应偿还何某本金60万元,利息只承担贷款市场利率四倍之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律维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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