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乘车途中的意外

酿成一场生命的悲剧

事后的追责 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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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发心梗

顺风车司机采取急救措施

2026年2月13日,赵某在网上下单乘坐顺风车,从广东返回广西横州市某小学附近。韦某驾驶私家车承接该订单,赵某支付了车费204元。当天晚上近20:00,车辆行驶至某小学附近,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处于无意识状态,当即采取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措施,并呼救求助他人,联系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对赵某进行急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赵某家属随即将韦某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赵某家属认为,韦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但他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虽然赵某突发心梗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韦某救助延误,未将赵某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加重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家属认为,综合该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主张韦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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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顺风车司机驾车、救助行为

与乘客死亡无法律因果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乘坐韦某的顺风车,是分摊通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首先,赵某搭乘行为属于合法顺风车合乘,其家属认为韦某“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对后排乘客注意义务的过错。赵某所患心梗,具有突发性、隐匿性,疾病在车辆行驶途中骤然发作,不存在明显事前征兆,韦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韦某在车辆行驶阶段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另外,不能将韦某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死者家属以事后理性的视角,苛求韦某必须自行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脱离了客观现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韦某的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顺风车司机救助措施及时合理

当时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无意识的情况下,随即对赵某进行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明确要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

此一系列处置行为,是普通人面对他人突发重病昏迷时合乎情理的本能选择,救助措施及时合理,已经达到常人应当具备的救助标准,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消极不作为故意拖延救治的过错。

文章来源:公众号@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