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总原则:以「工资总额」为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工资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进一步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常见项目的基数核算规则

奖金:属于工资总额法定组成项,月度绩效奖、季度奖、年终奖、一次性奖励全部计入缴费基数。基数按职工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全年所有工资性收入(含年终奖)加总后除以12平摊,不会出现单月基数暴涨的情况。

加班费: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法定组成部分,必须全额计入缴费基数,不存在"加班费不计入社保"的规则,是社保稽核中最常见的少缴风险点。

津贴和补贴:按月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高温津贴原则上全部计入,仅三类项目明确不计入:

劳动保护支出: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接触有毒有害、高温等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因公报销类: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需有真实因公外出凭证,非全员固定发放);

职工福利类:独生子女补贴、丧葬抚恤费、探亲路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补充提示:单位承担并缴纳的基本社保、住房公积金本身不计入基数,属于单位支出,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收入。

三、明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清单

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项目明确不计入缴费基数:

类别

不计入项目

专项奖励类

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支付给运动员的重大比赛重奖

保险福利类

丧葬抚恤费、探亲路费、独生子女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劳保福利费用;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保、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标准内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单位部分)

劳动保护类

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及有毒有害、高温等工种的专项保健食品待遇等劳动保护支出

因公报销类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其他特殊项

稿费、讲课费等专门工作报酬;自带工具/牲畜补偿费;租赁经营承租人风险补偿;股息分红、债券利息;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手续费和管理费;支付给在校学生、保安公司派驻人员的补贴

四、基数核定实操合规要点

上下限规则:缴费基数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区间浮动,低于60%按60%核定,高于300%按300%封顶。

新参保职工规则: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

据实申报要求:缴费基数需由单位据实申报,不得直接按最低基数统一申报,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的,将面临社保稽核、补缴及滞纳金。

个税与社保口径差异:社保基数核算以"工资总额"为唯一标准,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等规则不适用于社保基数核算;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可在个税税前扣除,但不得从社保缴费基数中剔除。

年度申报窗口:多数地区集中在每年年中开放申报(如2026年多地申报截止到6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部分地区将按上月基数的110%自动核定,具体以当地官方通知为准。

异地派驻规则:多地经营的企业需按用工所在地的口径分别核定社保基数,交通、通讯补贴等项目的执行细节各地略有差异,需提前确认属地人社部门的实操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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