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韩杰医生因漏诊致患儿死亡案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在维持一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缓刑一年。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本案的刑事审判程序已经终结,唯一的救济途径是申诉与再审。

该案件的判决和定性受到全国医护同行的广泛关注,不少医学界人士认为该案例是里程碑式的事件,可能对医疗生态、医疗行为及医生心境产生深远的影响,更有医生同行把该案件誉为“医疗界的彭宇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韩杰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之前,我想首先表明一个基本立场:辩护人毫不回避韩杰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漏的事实。他本人也从未否认这一点。但是,存在诊疗疏漏,不等于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令人痛心的后果,不等于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今天站在这里,我不是要为医疗差错开脱,而是要为“罪”与“非罪”的边界辩护——为每一位在凌晨三点坚守岗位、在资源受限的条件下竭尽全力、在不确定性中做出决策的医生辩护。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审判长,在展开法律论证之前,请允许我先向法庭客观还原本案的基本事实。

2024年2月16日上午,患儿曾因腹胀在抚州市**医院(三级医院)就诊,血常规报告显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诊断为“胃肠型感冒”。

2024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患儿因呕吐且呕吐物带血丝,被家属送至抚州**第五医院急诊。韩杰医生接诊。家属自述孩子已连续呕吐两天,直接提出开具药物、输液治疗,自行判断为急性肠胃炎,并出示了16日在市立医院的血常规报告。

韩医生判断需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患儿父亲起初情绪急躁,表示自己通过网络检索认为仅为普通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的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后患儿奶奶单独返回诊室,家属商议后同意完成影像检查。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

韩医生调取影像胶片,向家属说明病情,制定初步治疗方案:先输液补液、对症缓解,采取保守治疗持续监测;如病情加重则立刻转诊。家属同意后办理入院。韩医生同步安排血液生化检查,各项检验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

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

当日早上七点,患儿奶奶告知医护,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

上午八点多,韩医生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工作,接班医师调取患儿病历和全部检验报告,随后带领大家前往病房统一查房,上级医师现场查看患儿状态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查房结束后,韩医生完成记录书写,随即打卡下班。韩医生的法定值班时段为2月16日早八点至2月17日早八点,下班打卡记录均可查证。

当日下午,患儿病情恶化,家属自行驾车转院途中不幸死亡。

这就是本案的全部事实。一个凌晨三点接诊、完成规范交班后正常下班的一线医生,要为交班后发生的一切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二、从医学角度看:本案死因尚存疑问

审判长,刑事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最关键的一环——死亡原因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恰恰缺乏排他性的法医学证据。

(一)本案未进行尸检,死因无法排他锁定

本案最核心的证据缺陷在于:未进行法医病理学尸检。

嵌顿疝肠梗阻导致患者死亡的常见原因有水电解质紊乱,肠绞榨、肠坏死、腹腔大出血,肠穿孔、腹腔感染、败血症、感染性休克,也有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导致呼吸功能衰竭等。

本案未进行尸检,无法医病理学死因结论,无法锁定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韩杰医生在庭审中明确提出了这一质证意见。

江西省**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包含五项: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这些是临床推断,不是尸检病理结论。

医学会鉴定仅基于病历做盖然性推断——这种标准适用于民事责任划分,不具备刑事定罪排他效力。

(二)嵌顿疝发作时间无法确定:这是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疑点

韩杰医生在自述中提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疑问:嵌顿疝的发作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区分是患儿入院前、入院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

请法庭注意一个关键事实:当日上午八点,上级医师共同查房评估患儿状态后,并未要求立刻转诊外科,依旧安排在儿科保守观察。如果患儿当时已经出现嵌顿疝,上级医师为何没有发现?为何没有要求立即转诊?

如果嵌顿疝发生在交班之后,甚至发生在转运途中,那么“首诊漏诊”的指控就根本不成立。

医学文献明确指出,小儿腹股沟斜疝嵌顿的典型表现包括:腹股沟及阴囊部出现疼痛性包块,小儿可表现为突然哭闹或手指向肿物表示疼痛。但根据病历记载,患儿在韩医生当班期间“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相关表现”。

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将最严厉的刑事后果全部归于首诊医生,这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

三、从法律角度看:韩杰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韩杰医生的行为,不满足这一要件。

(一)韩杰的行为不属于立案追诉标准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明确列举了“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具体情形: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请法庭注意:韩杰医生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他没有擅离职守——他坚守到交班时刻,完成了交班、查房和病历记录。他没有拒绝救治——他积极安排了拍片、抽血、输液和住院。他没有开展试验性医疗——他采取了规范的保守治疗方案。他没有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他完成了影像学检查和血液检验。他没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

他被指控的医疗过失是“漏诊”:未对腹股沟区进行体格检查。但“一次查体疏忽”与上述七种情形中体现的“主观恶意”或“公然违规”,性质完全不同。

(二)“查体疏漏”属于技术性过失,而非“严重不负责任”

一审判决的核心定案理由是:韩杰身为儿科医师,未按儿科诊疗规范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也未及时请外科会诊。

但辩护人请法庭思考:临床行医,从来不是“零差错机器”。执业医师需要掌握的知识浩瀚如海,不可能熟记全部指南、终身无疏漏。知识盲区、记忆偏差、经验短板,属于行业客观常态,归属于行政整改范畴,绝非刑事犯罪。

刑法入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知规故违、主观恶性。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必须凭客观证据佐证:既往同类诊疗记录、科室培训、考核档案。但本案中,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证明韩杰是刻意违规、明知故犯。

一审裁判采用严苛的事后倒推标准,直接认定韩杰“应当想到、应当查体而没有做到”——这是用结果倒推过错,而非基于客观证据认定主观恶意。

单纯技术经验不足、疑难病例判断偏差,属于“医疗技术事故”,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只有触碰硬性诊疗规范底线,达到“严重不负责任”标准,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三)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容忽视

在评判韩杰医生的行为时,请考虑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

第一,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在缺乏B超这一关键辅助检查的情况下,仅凭体格检查和X光片做出判断,本身就是资源严重受限条件下的艰难决策。

第二,家属起初抗拒检查。患儿父亲“情绪较为急躁……不认可拍片检查的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

第三,韩杰完成了规范交班。接班医师调取了全部病历和检验报告,上级医师查房后指示延续原方案。

在资源受限、家属抗拒、完成交班的客观背景下,将一次查体疏漏上升为“严重不负责任”,这不符合刑法对“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要件的严格解释。

四、从责任归属看:交班后责任不应无限延伸

审判长,韩杰医生在自述中提出了一个核心质疑:“在我完成值班交接、正常下班离岗,且全程未收到医院任何关于患儿病情恶化的通知前提下,是否还需要持续对患儿后续病情承担全部责任?”

交班的本质,是将患者当时的情况、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后续诊疗责任转交给接班团队。交班以后,接班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评估、及时检查和调整处理。

首诊负责制不应被无限追溯为“首诊背锅制”。交班不能成为“责任清零”的按钮,但同样不能让责任无限延伸。

本案中,患儿病情恶化发生在韩杰交班之后,全天有接班医生、上级医师持续监护处置。行政处罚同时处分了当班上级医师罗某——行政都区分了层级责任,唯独刑事追责将所有过错集中于韩杰一人。

当整个系统的漏洞由一个人承担时,惩罚的不是过失,而是不幸站在第一道防线上的那个人。

五、从法律适用看:民事、行政已处理完毕,不应再叠加刑责

审判长,本案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民事赔偿已经完成,行政处罚已经落地。

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5%过错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当班上级医师作出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民事弥补了损失,行业完成了惩戒。本应是医疗过失处置的完整闭环。

然而,家属持鉴定报告报案后,2025年6月10日公安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随后韩杰被刑事拘留。同一个过失行为被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评价。

比例原则要求:惩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一次查体疏漏,经历了146万的民事赔偿、6个月的停业处罚,最终还要背负一年的刑期和终身的刑事案底——这种惩罚的层层加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互不排斥。但“互不排斥”不等于“必须叠加”。刑事追责的启动,应当基于独立的、排他性的刑事证据——而不是在民事行政走完之后“顺理成章”地追加。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负主要责任”并不等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能仅凭医疗事故等级直接推定构成犯罪。()

六、结案陈词

审判长、审判员:

站在家属的立场,一个2岁生命的逝去,是任何一个家庭都无法承受的痛。辩护人完全理解家属的悲痛和愤怒。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没有任何赔偿能够抚平这样的创伤。

但是,一个基层儿科医生在凌晨急诊中的一次查体疏漏,换来一年的牢狱、终身的刑事案底、事业尽毁——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韩杰医生的错,是认知边界的错,而非主观懈怠的错。

他没有推诿病人,没有擅离职守,没有明知故犯。他完成了交班、完成了查房、完成了病历记录。他只是一个在凌晨三点、面对哭闹患儿和抗拒家属的基层医生——他犯了错,但他没有犯罪。

如果今天一个医生因为一次查体疏忽就要坐牢,那么明天,每一位急诊医生在面对每一个腹痛患儿时,第一反应将不再是“如何救治”,而是“如何自保”。防御性医疗将成为唯一的选择——CT、会诊、转院,把所有可能的检查做满,把所有可能的风险推走。最终承担代价的,是每一个普通的患者。

当一个社会开始用刑事手段泛化解决医疗纠纷时,医生和患者,没有赢家。

医学的进步从来不是建立在“零差错”之上的。恰恰相反,医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无数个“不完美”的诊疗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如果我们用刑罚的尺度丈量每一个失误,用事后的“上帝视角”审视每一个决策——那么医学将失去容错的空间,而容错,恰恰是医学进步最重要的土壤。

恳请法庭,在事实不明时不推定有罪,在证据不足时不认定犯罪,在民事行政已处理时不叠加刑罚。

今天的判决,影响的绝不仅仅是韩杰一个人。它将在全国数百万医生的头顶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救救韩杰,也救救医学的未来。

辩护人陈述完毕。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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