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灵工平台代发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近70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南通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灵工平台代发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近70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税,并接受灵工平台虚开的发票等,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
案件详情违法事实显示,经查,2022年至2024年期间,南通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灵工平台代发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6894550.1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接受灵工平台虚开的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价税合计7475684.3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2022年至2024年期间,该单位还购买预付卡197200元用于赠送客户,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给员工、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处应扣未扣税款1419016.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0950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单位接受虚开发票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存在未代扣代缴税款与虚开发票法条竞合,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处罚款70950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该单位未按规定给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处应扣未扣税款3944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720.00元。
以上共处罚款72922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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