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聚焦消费领域的多个痛点难点,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体现了广东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积极作为。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让这些好规定真正起效,还须进一步增强其可执行性,并完善执行中的全程监督。

从立法内容来看,《条例》回应了当前消费市场的诸多突出问题,可谓切中时弊。例如,针对大数据“杀熟”,《条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手段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同价格;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要求经营者提供便捷的预付款余额查询渠道,并在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前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针对自动续费,要求经营者在扣费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提供简便的取消途径;针对网络虚假宣传,禁止篡改、编造消费者评价,禁止虚构流量数据和交易互动数据。此外,《条例》还对老年人保健品营销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冷静期”,对外卖食品的封口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准确地回应了当下消费者对权益保护的集中诉求。

然而,良法还需善治。纵观《条例》全文,不少条款仍停留在原则性宣示层面,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和配套措施。以大数据“杀熟”为例,消费者往往很难发觉自己被“杀熟”,因为算法黑箱不透明,价格差异隐蔽性强,普通消费者缺乏技术能力去比对、举证。那么,监管部门应如何主动介入?是否需要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如何界定“同等交易条件”?这些问题在《条例》中均未明确。如果缺乏技术监测手段和认定标准,即便消费者怀疑遭遇“杀熟”,也可能因举证困难而维权无门,最终使这一条款沦为“纸面上的权利”。

预付费消费的监管同样面临落地难题。《条例》要求经营者提供查询余额、交易记录的渠道,并在停业前提前告知消费者,但这显然不足以防范“跑路”风险。现实中,预付费经营者卷款跑路往往事发突然,即便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也未必能及时察觉风险、挽回损失。要真正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参照一些地方的经验,可能还需建立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或履约保证保险制度,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否则,仅靠经营者的自觉告知,恐怕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跑路”现象。

高额违约金也是《条例》规制的重点之一,此前引发热议的机票高额退票费问题即属此范畴。《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数额或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的违约金,但“合理数额”如何界定?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面对大企业制定的霸王条款,往往缺乏议价能力。如何管住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是否需要建立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是否需要对特定行业的违约金上限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问题都有待细化。否则,消费者在面对强势企业时,仍然难以凭借模糊的条款主张权利。

网络虚假宣传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有必要加强对网络宣传推广的全链条监管。《条例》禁止虚构流量数据、篡改消费者评价,但网络交易链条长、环节多,从刷单炒信到虚假评价,从流量造假到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涉及平台、商家、MCN机构、水军团伙等多个主体。如何做到全链条监管?平台应承担怎样的审核义务和连带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足以形成震慑?这些都需要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此外,《条例》对自动续费、外卖封口、老年人退货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执行层面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自动续费的“显著方式告知”如何量化?外卖封口损坏的责任如何认定?老年人七日无理由退货中“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把握?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出台配套解释,统一执法尺度。

总之,广东省此次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要让这些好规定真正转化为消费者的获得感,还需进一步在制定实施细则、压实企业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完善全程监督等方面持续发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期待广东以此次新规出台为契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迈上新台阶,也给全国其他地方作出示范。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