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却是全责,不管你信不信,现实中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死者负全责的比较罕见。

2026年5月12日23:47许,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西门外文苑西路,梓沐(19岁,该校飞行技术专业大一学生)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固定物,当场死亡。梓沐与校外摩友刘某(同为19岁,两人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仅一个多月)相约崩一下,即比谁速度快。当晚两车未接触,梓沐单车事故。手机APP数据显示,事发前8分钟内梓沐骑行最高时速208公里。梓沐无证驾驶,19岁虽已成年,但申领摩托车驾照须年满18周岁,且其600元考的驾照与所驾车型不符。
刘某通过连发语音:可敢跟我出来一战、等着崩你呢等激将、挑衅方式邀约,第一圈梓沐回来后说骑到了180迈,众人劝停,刘说不熟悉路,再跑一圈,两人再次出发,第二圈梓沐出事。
事后刘某拉黑梓沐微信,家属称其在交警队未表歉意。交警认定梓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方鉴定因监控视频质量不达标,车速无法鉴定。家属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警方目前仍在补充调查取证,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为什么梓沐被认定全责在法律上毫无争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看的是谁违反了交规、谁的行为造成了事故。梓沐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严重超速,文苑西路为城市道路,限速远低于208km/h,属于极度超速。车辆未与其他车辆接触,系自身失控撞固定物。自己是唯一肇事方,交警定全责是标准操作。

全责的意思是说,在交通管理法的层面上,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梓沐本人的违法行为。

家属想追究刘某刑责,能够如愿吗?

刘某因梓沐死亡结果承担较重刑责(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极低,但他自身参与追逐竞驶的行为,可能独立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刘某与梓沐在公共道路上限速路段追逐竞驶,时速高达180-208公里,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刘某自身这一行为可独立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最高刑是拘役(1-6个月),但与梓沐的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是两件事。

河南武陟县法院对开斗气车,追逐别车的赵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刑事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一个19岁的成年人,对自己拧油门提速到208km/h的危险应当具备认知。刘某的言语怂恿在法律上不构成支配性的强制或欺骗,也就是刘某的行为与梓沐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梓沐自己的驾驶行为才是最终结果的原因。

刘某被追究为梓沐死亡负责的刑责,法律上缺乏充分依据。他能承担的刑责仅限于自己追逐竞驶行为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而这需要警方立案、检察院起诉,目前警方仍在补充调查中。

整起事故中,谁的责任最大?

如果非要排序的话,第一责任人是梓沐本人,至少90%以上的责任,然后是刘某,道义责任为主,或存轻微民事责任。其他主体再排就不好了。

悲剧已经实实在在发生,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也希望这件事能够提醒更多年轻人,青春的激情固然重要,但不能无底线的挑战生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