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公司哪些人会被判处缓刑,往往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近年来浙江地区非吸公司各岗位人员适用缓刑案例,梳理获得缓刑条件及裁判观点,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案发前任分公司经理,涉案金额累计4.7亿元
案例1: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承诺6-11%高额利息。被告人肖某先后担任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代管该公司),其间,吸储资金共计人民币4.7亿余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肖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肖某已退赔个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行为人案发前任公司财务总监,涉案金额2.05亿余元
案例2:曹某设立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布年化利率为10.8-18%诱使公众投资。该平台吸纳资金共计2.05亿元。张某受雇为优姆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平台资金提款、返款、参与满标审核及制作少量假标。
裁判要旨: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行为人案发前任公司团队经理,涉案金额3250万余元
案例3:杭州江干分公司根据黄山文旅集团公司的要求,采用散发宣传单,业务员推荐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华商储值卡、晚晴会员业务。石某任江干分公司团队经理,具体负责开展公司业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250万余元。
裁判要旨: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石某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退出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行为人案发前任客户经理,涉案金额3033万余元
案例4:北京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通过线下采用发传单、亲友间“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约定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被告人柳某任业务员,其人及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3033.4万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柳某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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