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受伤,个体户经营者为逃避工伤赔偿,火速注销工商登记企图以“主体消亡”为由免除法律责任。近日,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依法驳回经营者的诉讼请求,明确划出司法红线:事后注销不能抵消工伤责任,个体户经营者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025年8月,王某某入职某个体工商户培训机构,受聘担任教学教师,双方形成合法事实劳动关系。同年10月,该机构组织员工开展集体团建活动,属于单位安排的集体履职延伸工作范畴,王某某在活动过程中意外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明确、受伤事实清晰。
事故发生后,本应积极配合处理工伤事宜、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机构经营者杨某某,却动起了“注销逃责”的歪心思。为规避工伤赔偿、甩掉赔付责任,杨某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同年12月,迅速办理该培训机构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试图通过消灭经营主体、清空工商信息的方式,让劳动者无处维权、索赔无门。
就在机构注销当月,受伤职工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事故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材料。
人社部门经全面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系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工伤认定情形,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经营者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抗辩理由十分牵强,主张涉事培训机构已经完成工商注销,用工主体资格已经消失,工伤认定对象不存在,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撤销,试图以“主体注销”全盘否定工伤事实与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当时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履职关联性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核心基准为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非事后经营主体存续状态。
本案中,王某某遭受事故伤害时,该培训机构合法登记、正常经营,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受伤情形完全契合工伤法定要件。经营者事后恶意注销工商登记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溯及力,无法推翻已经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遂依法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肖旭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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