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无罪。
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郭某某等人通过“地推人员”诱骗患者在涉案平台上发起筹款,目的就是为了在筹得款项后占有筹款的30%,甚至采取拖延手段导致部分被害人分文不能领取而最终将款项占为己有。该行为显然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而非仅仅提供有偿筹款服务。
其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涉案筹款平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不符合《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及《慈善法》的规定。郭某某等人通过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虚构其与正规平台一样具有众筹资质的假象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地推人员”直接冒充正规众筹平台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骗取患者及家属信任,获取病历、身份证等信息制作筹款链接。在介绍平台时,或假称“免费”,或利用“0.3术语”欺骗对方,隐瞒收取30%筹款的真相,在提现时强行扣除。
其三,在被害人知情后仍强行扣款,侵犯了筹款人的财产权。 当被害人表示不同意支付30%费用时,诈骗团伙采取声称“原路退回”或一再拖延提现的手段,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或担心损失全部款项的心理,致使被害人在明知会被扣留30%的情况下仍然被迫领取筹款,明显违背筹款人的真实意愿,其财产被非法占有。
其四,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平台记录的筹款总额为基准。 平台数据系自行生成且未经修改,郭某某与财务人员已对数据进行确认,负责地推的被告人也对自己发起的案例进行指认。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平台记录的筹款总额减去已提现部分。对于2022年5月发起的筹款,因涉案被告人于2022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被害人未能提现,该部分犯罪金额按被告人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强行占有筹款30%的比例)计算。该部分筹款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产生筹款结果,属犯罪既遂,不因被告人被抓而认定为未遂。
其五,本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指出,非法经营罪是未经国家法律许可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所构成的犯罪。郭某某等人虽以非法筹款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和工具,但其核心目的是实施诈骗,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不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2023)桂08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网络众筹诈骗平台源代码,和李某某一起利用网络众筹平台实施诈骗。2021年9月,郭某某聘 请被告人满某将其在李某某处购买的众筹诈骗平台源代码,按照正规众筹平台 网页进行修改,搭建虚假众筹平台,然后招募被告人麦某等人加入,逐步发展 成以郭某某为首,麦某为财务人员和客服人员,满某为技术员,被告人黄某、 黄某4、覃某、胡某1、黄某3、黄某2、黎某、韦某、廖某、胡某、黄某1、欧 某等50多人为“地推人员”的诈骗团伙。其中,被告人许某注册了信息技术 公司并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给郭某某用于收取诈骗钱款。
2021年9月,郭某某搭建了网址为“×x××.com”的网络众筹诈骗平台给许某用于实施诈骗,后许某自己担任平台财务人员和客服人员,逐步形成了以 许某为首,被告人胡某、胡某1、黄某4等人为“地推人员”的诈骗团伙。
2022年春节前,苏某(另案处理)通过李某某的介绍,向郭某某购买网络众筹诈骗平台的源代码,后聘请技术员搭建网络筹款诈骗平台用于实施诈骗, 到2022年3月初,苏某将网络众筹诈骗平台命名为“某救助”,然后招募苏毅 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逐步发展成以苏某为首,苏毅某为客服人员,被告 人黄某、黄某2、覃某、黄某3等10多人为“地推人员”的诈骗团伙。
上述三个诈骗团伙的作案方式均为由“地推人员”负责在全国各大医院物色目标、寻找重病患者,然后以冒充正规、公益平台人员的身份,隐瞒其平台要收取众筹捐款30%以上费用的真相,以公益性免费帮助重病患者发起网络众 筹捐款为由,骗患者提供病历、照片等材料制作众筹捐款链接内容,在网络上 发起众筹求助,待获得众筹捐款后,非法占有众筹捐款30%以上的费用,对多 人实施诈骗,致使众多患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案件焦点】
1. 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无罪;
2.犯罪金额如何认定,被告人被抓之后的数额是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等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麦某、许某、黄某、满某、覃某、黄某1、黎某、欧某、胡某、黄某2、黄某3、黄某4、胡某1、廖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郭某某、麦某、满某、许某、黄某属数额特别巨大,黄某3、黄某1、黄某2、胡某、覃某、欧某、黎某属数额巨大,胡某1、廖某、黄某4、韦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五年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麦某、许某、黄某、满某、黄某1、黎某、欧某、胡某、黄某2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近年来网络众筹领域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较高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对厘清此类行为的定性、规范众筹行业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冒充正规平台发起众筹并强行扣款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区别于一般民事委托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虚构了平台的公益性质和正规资质,隐瞒了收取高额费用的真相,使被害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发起筹款。若平台在筹款前明确告知收费比例、获得患者真实同意,则不构成诈骗;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团伙作案中“概括的犯罪故意”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本案关于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值得关注:即使部分筹款因团伙被抓而未能实际提现,只要筹款行为已实施完毕并产生筹款结果,即属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按被告人概括的犯罪故意(即强行占有30%的比例)计算。这一规则避免了对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分割认定难题,有力打击了分工复杂、环节繁多的团伙诈骗犯罪。
其三,众筹平台的法律红线。 本案警示:未经批准搭建众筹平台、冒充正规公益机构、向患者隐瞒收费真相、在提现时强制扣款等行为,均可能构成诈骗罪,且涉案金额极易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首要分子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本案中郭某某作为组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即为明证。
其四,对患者和公众的防范提示。 对于在医院遇到“地推人员”主动提供“免费筹款帮助”的情形,患者及家属应核实其是否来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法慈善组织,仔细阅读筹款平台的服务协议和收费条款,对声称“完全免费”的平台保持警惕。一旦发现被强制扣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追查和追回损失。同时,社会公众在向网络众筹链接捐款时,也应关注平台资质,选择正规渠道奉献爱心,避免善意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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