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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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误以为,用 POS 机帮他人代还信用卡、赚取少量手续费,只是普通的便民行为,不会触犯法律。

那么,用 POS 机帮人还信用卡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袁某非法经营案》中明确:

行为人先垫资替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到期透支款项,后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取回垫资款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案件核心案情

袁某在经营过程中,违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代还、套现服务,也就是俗称的“养卡”。其操作模式为:先自行垫资替持卡人归还到期的信用卡透支款项,随后通过 POS 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垫资款从持卡人信用卡中刷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经审理查明,袁某先后为80余张信用卡提供此类代还、套现服务,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 POS 机、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该案精准界定了 POS 机代还信用卡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入罪标准,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POS 机代还信用卡“养卡”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袁某先垫资还款、再通过虚构交易刷回垫资款的操作,并非合法的信用卡还款行为,而是借助 POS 机虚构交易场景,实现资金的非法流转,本质上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第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本案中,袁某累计交易金额达1100余万元,远超立案标准,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据此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核心法律依据

该判决并非个案裁量,而是有明确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使用 POS 机等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切勿贪图小利,违规使用 POS 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代还、套现服务,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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