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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3:非法经营气10万元,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3:肖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16刑初880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14日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肖某为非法牟利,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笑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

2024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同年3月27日、7月4日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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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