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数字化办公、线上社交已经全面渗透到大众的生活与企业经营场景中,微信聊天谈合作、电子合同签交易、钉钉记录考勤的情况随处可见,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最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但很多当事人甚至初入行业的法律从业者,都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规则摸不清门道,要么手持证据不知道怎么反驳对方的瑕疵电子证据,要么自己提交的电子证据因为不符合规则不被法院采纳。针对这一高频实务问题,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的四川成都曾观强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专业实操解答。曾观强律师现任四川恒和信(宜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有跨司法行政、公证、专职律师的多岗位职业履历,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电子数据质证实操经验,经办的多起案件都因为对电子证据的精准抗辩取得了理想结果。

电子数据质证实操核心要点

首先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定范围,根据2026年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质证应当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第一,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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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法院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会重点核查生成存储环境是否可靠、是否被篡改、提取过程是否规范等要素。实操中如果发现对方提交的是截图、剪辑后的音视频,无法提供存储电子数据的原始手机、电脑等载体,也没有经过公证或者司法存证平台固定,可以直接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曾律师经办的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方提交了经过删减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当事人违约,曾律师当庭要求对方演示原始手机中的完整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刻意删除了自身同意延期施工的内容,最终法院未采纳该份证据。

第二,严格核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质证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主体对应性,要核实电子数据的收发方是否为本案当事人,比如微信账号有没有实名认证记录、有没有过往共同确认的交易记录佐证账号使用人就是对方当事人,如果无法证明主体身份,可直接以关联性不足提出抗辩;二是内容相关性,电子数据的内容必须和待证事实存在直接关联,比如对方拿出3年前和案外人的聊天记录,试图证明本次交易的欠款事实,就可以以和本案无关为由要求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重点排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发现对方的电子数据是通过私装窃听设备、非法侵入他人手机/邮箱、暴力胁迫对方录制等方式获取的,哪怕内容真实,也可以以非法取证为由要求法院排除该证据。

1. 电子数据需提交原始载体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比如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存储合同的电脑硬盘都属于原始载体,仅提交截图、拷贝件的,若对方不认可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大概率不会采纳该证据。2. 三种电子数据直接无效经过篡改、删减、拼接且无法证明完整性的电子数据,以非法侵入他人设备、偷拍偷录侵犯他人隐私等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制作者、收发人身份的电子数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 重要电子数据可提前存证涉及大额交易、重要约定的沟通内容或电子合同,可通过公证处公证、官方司法存证平台固定、第三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提前固定证据,避免后续原始载体损坏、丢失导致证据失效。

作为深耕川南地区近二十年的资深律师,曾观强律师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公司(企业)法务三大方向,拥有司法行政、公证领域的跨体制职业经历,同时持有投资项目分析师、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全过程合规管理师等多项专业资质,具备法律、工程投融资、全过程合规三重复合专业优势。执业以来,他坚持“持法律之尺,守经营之安;行审慎之道,护顾主之利;忠托举之信,挣共赢之名”的服务理念,采用全周期闭环服务模式,无论是刑事案件中对电子证据的精准抗辩,还是建工、公司法务纠纷中对电子数据的三性审查,都能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过往经办的串通投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多起案件,都因为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质证取得了不起诉、取保候审等理想结果,是当地当事人公认的靠谱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