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各地纪委通报的违纪案件来看,纪律执行力度明显加码,各项要求正在层层压紧压实。
过去那种以谈话提醒为主、点到即止的处理方式,现在已经很少见了。通报中被从重处理的案例,每个都是沉甸甸的教训。纪律面前没有“下不为例”的空间,谁如果心存侥幸,最终只会把自己置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根据当前的监管形势,以下十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一种,利用职务便利,教唆、胁迫或强制下属及同事违规操作,并通过利益捆绑拉拢他人。这类行为性质较为恶劣。纪委在处理时,不仅会追究直接实施者的责任,还会对背后的组织者和操纵者深挖细查。谁把别人拖进违规的泥潭,谁就必须承担更重的责任。
第二种,组织调查已经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拒不认错,也不愿意退赃退赔。这种对抗态度会使问题性质发生变化。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退钱,是争取从轻处理的正确途径。越是硬扛着不松口,处理结果就越重。
第三种,尚在处分期内,或者处分刚刚解除不久,又出现新的违纪行为。这说明当事人对纪律要求根本没有放在心上。如果不从重处理,制度的严肃性就难以体现。
第四种,不顾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盲目上马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基层财政紧张、债务累积。这种所谓的政绩是靠损害群众实际利益换来的。现在对这类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就查处一起。
第五种,在被组织约谈后,只挑些无关紧要的小问题敷衍了事,真正严重的违纪情况却刻意隐瞒,企图蒙混过关。过去的老问题一旦被查实,就会数错并处。与其抱着侥幸心理拖着,不如尽早把问题交代清楚。
第六种,在选举过程中用公款拉票,或者拉帮结派搞小圈子,通过送好处换取选票。这是直接破坏组织纪律的行为。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拉票买票,都已经踩到了红线,只要干了就会被追究。
第七种,因为被人举报,就对举报人或证人实施威胁、骚扰、刁难,甚至暗中打击报复。这类行为不仅伤害具体个人,还会削弱群众对监督体系的信任。无论手段多么隐蔽,一旦查实,轻则给予纪律重处分,重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种,借结婚、丧事、生日、搬家等红白喜事之名大操大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并且超出规定标准。即便事先履行了报备程序,也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事后仍然会逐笔核算追责。
第九种,涉及群众补贴、扶贫款、惠民资金等民生领域,出现截留、挪用、私吞的情况。这类问题历来是从重处理的重点。群众的基本保障钱都敢动,处理时不会有任何宽宥余地。
第十种,在组织审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反而伪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甚至订立攻守同盟。这种对抗行为本身就是错上加错。态度越恶劣,最终的处分就越严厉。
上面这十条,每一条都有真实的案例作支撑。党员干部手中有公权力,就必须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守住底线,说到底不是对别人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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