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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瓶看似普通的饮料,实则是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及第三方授权许可等多重知识产权制度的集中载体。本文以可口可乐与百岁山两款产品为样本,从多个维度系统梳理快消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布局思路,结合两企业真实的专利文献、商标案例及商业合作实践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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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品牌的法律“身份证”(一)可口可乐:从平面标识到立体商标
“Coca-Cola”手写体标识由弗兰克·罗宾逊于1887年创作,历经百余年仍保持高度辨识度。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商标布局上极为周密,不仅覆盖核心商品类别,还在关联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防止他人“搭便车”。
在立体商标领域,1915年推出的弧形玻璃瓶,其设计灵感据传源于一位玻璃工人以女友身着筒型连衣裙的曼妙身姿为蓝本进行创作。可口可乐决策者以当时堪称天价的600万美元购得该设计专利,这一经典瓶型后被注册为立体商标,实现了“瓶型即品牌”的商业战略。弧形瓶不仅美观且符合人体工学,易握防滑,成为可口可乐最具辨识度的视觉符号之一。
(二)百岁山:驰名商标的攻防之道与立体商标新突破
“百岁山”商标于2002年申请、2004年获准注册于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此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景田公司在商标维权上极为积极,针对“百翁山”“百义山”“百雨山”等一系列摹仿商标发起无效宣告并获得支持,构筑起坚实的品牌护城河。
2025年,景田公司在立体商标保护上取得重大突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景田公司诉某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首次对桶装水包装设计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提供立体商标专用权保护。景田公司独特的“四条平行凹槽贯穿瓶身、中部弯曲”设计,自2002年起便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等形式寻求保护。在该专利权期限临近届满之时,景田公司积极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并获核准,随后以此为基础发起维权诉讼并获胜。
法院认定,案涉立体商标经景田公司长期实际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立体商标特别是立体形状部分与景田公司建立了稳定联系,该立体商标中的立体形状已不仅是商品的容器,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一判决成为国内首例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以立体商标对饮用水包装设计予以司法保护的案例。
二、专利:技术创新与外观设计的“护城河”
(一)可口可乐:系统性的多维专利布局
1.外观设计专利:颜值即正义
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拥有约60件与“瓶贴罐贴”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且每年持续提交新的包装外观专利申请。其经典玻璃瓶设计本身即是通过专利获得保护后,再以立体商标实现“双重锁定”的典范。
1998年,可口可乐公司获得名为“Combined bottle and cap”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USD398855),该专利保护了瓶身与瓶盖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10条专利信息,包括多款饮料标贴外观设计(香橙汁、苹果汁、青提子味、香草冰淇淋味等)及包装瓶外观设计。
2.实用新型专利:瓶盖与瓶口的细节改进
可口可乐在瓶盖结构上申请了多项实用专利:
-二级分配瓶盖(Two stage dispensing cap):可口可乐公司与Rexam Medical Packaging公司共同获得该项美国专利(专利号:US6481574),技术方案涉及碳酸饮料容器的二级分配瓶盖——通过翻盖与套环的铰链连接及套环在容器上的旋转设计,瓶盖可先开启至排气位置释放瓶内压力,再完全打开。这一结构有效防止了碳酸饮料开盖时的喷溅问题。
-瓶盖配料储存结构(Dispensing cap with capsule):可口可乐公司获得的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US7017735),在瓶盖内设胶囊,用于储存水分散性液体(如果汁风味剂、维生素等),通过手动操作可将风味剂注入瓶内基质中混合。该专利涉及IPC分类号B65D51/28(带有供附加物件或物料用的辅助容器的瓶盖),体现了瓶盖功能的创新拓展。
-反盖瓶盖自动剔除装置: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四川)有限公司于2023年申请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在瓶盖生产过程中自动识别并剔除反盖,属于包装机械技术领域的产线技术创新。
3.发明专利:产品本身的“硬核”技术
可口可乐的发明专利布局覆盖产品配方改良与生产工艺。例如,其在中国申请了“具有改善的味道的乳制品饮料”和“具有改善的味道的乳制品替代饮料”发明专利,涉及高效甜味剂与特定有机酸盐的配比技术。此外,还有“用于快速检测酵母菌的方法和系统”等生产工艺类发明专利,以及“海苔风味赋予剂和含有其的包装绿茶饮料”等风味改良技术。
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之间也曾爆发专利诉讼。2002年,可口可乐曾状告百事可乐侵犯其对碳酸饮料制作技术(bag-in-box)的专利权。这一案例说明,即便在配方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两家巨头在生产工艺和包装技术层面的专利竞争从未停止。
(二)百岁山:外观设计专利的攻防与持续布局
1.外观设计专利:核心瓶型的法律护盾
百岁山标志性的“四条平行凹槽贯穿瓶身、中部弯曲”瓶型,自2002年起即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02年5月15日,景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敬良就“饮料瓶(40)”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ZL02326020.3)。该专利授权公告图中的主视图显示瓶体的顶部到底部由两条平行的线条贯穿,线条的上下部分垂直,中间部分向左弯曲。
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维权作用。2009年,景田公司发现郑州某公司生产的“蓉尔朴”无汽苏打水瓶型与其专利高度相似,遂提起诉讼。法院经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在主视图中线条分布、形状相同,俯视图、仰视图相同,构成相似外观设计,判令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是外观设计专利在快消品包装保护中的典型应用。
此后,景田公司于2015年就瓶子和包装箱盒子设计申请了新的外观设计专利。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还拥有“一种矿泉水生产的瓶盖上料装置”等实用新型专利,体现了企业在瓶盖生产环节的技术创新意识。
2.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环节的技术改进
据专利数据库检索,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有6项专利,其中包括“一种矿泉水生产的瓶盖上料装置”等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涉及传送轮、传送带、移动构件、升降构件和翻面构件等结构,用于瓶盖生产过程中的自动化上料,属于生产设备技术领域的创新。这提示我们,快消品企业的专利布局不应仅限于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生产环节的工艺改进同样具有专利价值。
3.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协同保护
百岁山的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景田公司持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包装装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63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如该包装装潢因长期使用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这并非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而是对经营者合法竞争性权益的正当维护,有益于鼓励诚信经营。该判例为众多快消品企业在专利到期后的包装保护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2025年,景田公司更进一步,以其立体商标为基础成功维权,法院明确认定一种权利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从外观设计专利→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立体商标,景田公司构建了多维度的瓶型保护体系。
三、商业秘密:可口可乐配方的世纪之谜
可口可乐最核心的资产——配方“商品7X”,自1886年诞生以来,从未申请专利,而是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据说,配方最初由药剂师约翰·彭伯顿利用柯叶提取物、糖、水和二氧化碳调配而成,1892年确定了沿用至今的配方。
1.极端严苛的保密措施
据公开报道,全世界只有极少数人知道完整的可口可乐配方。有传言称,可口可乐公司将配方的关键部分拆分开,由三位高管分别掌握其中一部分,彼此互不知晓对方所掌握的内容,且三人的身份被绝对保密,均坚守保密协议。原始配方的单本留存于世,被妥善保存在佐治亚信托公司的地下保险库中,除非可口可乐公司董事会正式投票通过,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近该配方。
2003年可口可乐奥运新包装的保密工作也堪称典范:参与生产的仅30名工人;空罐以黑色胶布封存、24小时专人把守;运输时存放于全密封货车内,钥匙仅一把,持钥匙者不得随车同行。
2.百事可乐的“逆向工程”尝试与“商业间谍”事件
尽管可口可乐的配料表印在包装上——水、果葡糖浆、白砂糖、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精——但想要完全分析出准确配方并复制出一模一样的味道却难上加难。百事可乐虽然成为全球第二大可乐品牌,但始终未能复制出与可口可乐完全相同的味道。
2006年发生的一起事件最能说明可口可乐配方保护的严苛程度。可口可乐公司高级行政助理若亚·威廉斯盗取公司新产品配方及样品,准备通过中间人出售给百事可乐。令人意外的是,百事可乐公司收到出售信息后,立即将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可口可乐公司并提醒其注意。最终,可口可乐公司与FBI合作将三名嫌犯抓获,百事可乐发言人称:“我们两家公司的竞争有时的确很激烈,但竞争应该是公平的、合法的。”这一事件说明,即便是在激烈竞争中,商业秘密的底线——非法窃取——也为各方所不容。
四、版权:包装设计的“原始权利”
可口可乐的手写体标识由弗兰克·罗宾逊于1887年创作,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百岁山则于2015年将其“景田Ganten”标识、外包装箱设计、标签设计等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的意义在于:版权自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登记证书在维权时是证明权利归属与创作完成时间的重要初步证据。
五、第三方授权许可:FIFA世界杯标识的法律“门票”
可口可乐瓶身上的“FIFA世界杯官方合作伙伴”标识,背后是一整套复杂的知识产权授权体系。
1974年,可口可乐公司与国际足联(FIFA)达成合作伙伴关系;自1978年起成为每一届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并将合作关系延续至2030年。作为FIFA全球合作伙伴体系中最顶层的“FIFA合作伙伴”,可口可乐获得全球范围内最全面的广告、推广及营销权利授权,包括在赛事期间使用FIFA官方知识产权——如世界杯官方标识、徽章、奖杯形象等。
这意味着,可口可乐瓶身上的每一个世界杯元素都受到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在商品上使用类似标识即构成侵权。这一授权关系本身即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FIFA通过商标和版权的许可授权获取巨额赞助收入,而被授权方则获得品牌增值。
六、总结:快消品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的启示
从以上梳理可以提炼以下策略要点:
1.商标布局要“深”且“广”:核心类别注册+关联类别防御+独特瓶型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可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继续发挥保护作用。
2.专利保护要立体化:外观设计保护“颜值”,实用新型保护结构改进(如瓶盖、瓶口及生产设备),发明专利保护产品配方与生产工艺。外观设计专利需持续迭代申请,以延长实际保护周期。
3.核心秘方适用“商业秘密”:难以反向工程的技术信息(如配方)宜以商业秘密保护,需建立极其严格的保密制度与分级授权机制。
4.版权登记及时跟进:标识、包装图案等做著作权登记,保留权利证据。
5.重视第三方授权合规:使用体育赛事、动漫形象等第三方标识,须取得合法授权许可。
6.多权利基础协同发力: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第三方授权可针对同一产品形成多重保护层。一种权利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
一瓶水,折射的是一整套精妙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从来不是单一权利注册的孤立行为,而是一项需要系统思考、立体布局、持续运营的战略工程。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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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飞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郑龙飞律师,专注知识产权与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十余年,擅长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凭借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握与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以“精准研判、极致服务”赢得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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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璇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