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婚外胚胎”事件一早看到与前期不同的新消息了:
8月3日,针对“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丈夫唐先生主动联系@第一现场 记者,在长达十分钟的电话声明中,唐先生谈到胚胎处置、财产分割、抚养义务等相关问题。
针对备受关注的“婚外胚胎”问题,唐先生承认胚胎的存在。@第一现场 此前报道,2025年10月,朱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在准备培育胚胎的计划。唐先生表示,他当时第一时间前往医院,要求拿回材料并终止胚胎,当时院方答复“已即刻终止”,他误以为“终止”即等同于“销毁”,故后续未再持续跟进,由此引发了误会。唐先生称“我们一直以来都是愿意配合销毁胚胎的。”
照此描述,唐先生的口气好像“松动”了。“误会”一词给自己找台阶,留退路,还是其他目的?
“婚外胚胎”事件先简单介绍下,近日,上海一起婚外冷冻胚胎纠纷案持续搅动舆论漩涡。身患肺癌、长期休养的朱女士,意外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三甲医院培育冷冻胚胎。当她手持合法结婚证,要求医院销毁这枚依托虚假证件形成的婚外胚胎时,诉求遭到拒绝;丈夫伪造证件仅受到短期行政拘留处罚,而她甚至在维权案开庭当天就收到了丈夫单方面起诉离婚的通知。
就是说丈夫隐瞒妻子和第三者造人,妻子要求销毁造人的胚胎,请求受阻。在这起“婚外胚胎”事件中,妻子销毁胚胎的请求受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核心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冷冻胚胎的属性,主流司法观点将其认定为承载人格利益的特殊伦理物,既不是普通财产,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处置权仅归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也就是本案中的丈夫与第三者。原配妻子并非胚胎的基因提供者,仅凭合法婚姻身份,并不天然享有这枚胚胎的处分权。
医院仅和胚胎的生物学父母签署了辅助生殖相关服务合同,如果仅凭原配单方面的请求就销毁胚胎,将违反合同约定,还可能被胚胎的实际权利人起诉索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只能选择暂时封存胚胎,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不敢擅自执行销毁操作。
当地卫健委接到投诉后,也没有直接下令销毁胚胎的法定职权,仅能责令医院暂停相关辅助生殖服务、封存涉事胚胎。这是因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行政部门直接处置这类特殊伦理物,相关处置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最终裁断。
当前多数医疗机构仅能对提交的结婚证做形式人工核验,没有被授权接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实时比对,无法识别高仿伪造的结婚证,这也让丈夫和第三者的违规操作得以完成,后续处置时就陷入了各方都无权直接单方销毁的僵局。
以上是朱女士销毁胚胎受阻的重重因素,但这个事总得有一个解决方案。不妨从胚胎的性质说起。
胚胎到底是什么?实际上就是回答胚胎和生命二者的关系问题。胚胎是否等同于生命取决于界定视角:生物学上胚胎是生命的早期形态,但在伦理、法律及完整生命特征层面,它通常不被视为独立或完整的生命体。
虽然胚胎具备发育为完整个体的潜力,是生物学生命的开端,但它缺乏独立性、意识和社会属性。因此,在医学决策、法律权利赋予以及伦理讨论中,通常会将胚胎与已出生的、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人”或“完整生命”进行区分。
如果把胚胎在“人”和“物”之间进行定性选择,胚胎更应当属于“物”。主流伦理观点认为,早期胚胎不具备自我意识、感知能力,不拥有人的道德主体地位,仅属于具备发育成人潜能的特殊生物材料,和拥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本质区别。
我国现行司法与监管体系(包括终止妊娠规定)中,将胚胎界定为具有潜在生命属性的特殊生物材料,不属于任意处置的物品,但也属于可处置的“物品”。否则,终止妊娠就成故意杀人了。
也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才是成为“人”的时间节点。
在法律层面,夫妻有孕育“人”的合法权利,婚外关系的男女关系无孕育“人”的合法权利。既然如此,孕育“人”的生物材料胚胎就不具有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唐先生和第三者婚外造人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此结论无需赘述。既然违反公序良俗,则擅自制造胚胎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无效的结局就是销毁胚胎。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里的“婚姻家庭”,你可以理解为“婚姻”和“家庭”两个层面,也可理解为基于“婚姻”的“家庭”,但随便怎么理解也得不出婚外男女关系行为(包括造人行为)会得到国家保护。这就是说,在男女关系上,婚姻关系的国家保护是最强大的,强大到碾压一切破坏婚姻的男女关系。
从以上逻辑上,作为婚姻关系主体同时也是被其他男女关系侵害的受害者朱女士,可以要求实施“国家保护”,销毁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物”——胚胎。退一步说,如果丈夫通过婚外造人和通过婚姻造人的权利是一样的,那婚姻的意义又在哪里?不是默认了假结婚证和真结婚证的一样的价值了?
据说,朱女士已递交重婚罪刑事自诉材料,并同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此前丈夫与第三者因伪造证件仅被行政拘留5日,她认为违法成本过低。该启动的程序都该启动,既然走出撕裂这一步,那索性撕裂到底了。
朱女士还明确表态,担心一旦离婚,丈夫与第三者补办真实结婚证,封存的胚胎即可“洗白”合法移植,因此法律程序未走完前绝不签字。这个思路倒也是很周到的,期待朱女士有一个满意的结果。胚胎不毁,绝不收兵。
最后,我要强调一个观点,让拿结婚证的男女关系好处多多的,让没结婚证的男女关系坏处多多的,这才是法律正常的价值导向和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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